新三板税务全程指引(DOC)
新三板税务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导读】: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历史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中的“拦路虎”;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挂牌成为“公众”公司后,由于涉税事项处理的不规范,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惩罚,其被社会媒体“放大”后,对企业带来的负面作用明显。华税本期为您解读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面临的20个涉税事项,并给出建议。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其次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对公司挂牌后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均提出了要求。梳理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最简洁遇到的20个税务问题,并给出应对的策略。 1、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觉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惩罚”甚至是“刑事惩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行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依据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样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安排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安排利润转增股本,未依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依据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安排,须要依据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依据肯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8911835315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依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依据《企业所得税》以及《特殊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依据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须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6、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依据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运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状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消退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退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刚好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歼灭主体资格。 8、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实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样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当尽快依据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样性。 9、税务实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实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实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实惠资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刚好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假如企业因为特定的缘由不能刚好缴纳税款,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11、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须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补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12、存在逃税行为 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有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开偷逃税的发生。 13、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惩罚 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惩罚。 对策:应推断惩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须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推断,由律师出具法律看法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14、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惩罚。 对策:须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推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看法,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15、股权代持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缘由,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假如客观上须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当依据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16、存在税务争议 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 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洁,包涵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反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假如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 17、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 问题:股权激励安排中,没有依据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 对策:税务筹划须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须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依据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 19、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