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东占款案例参考实务
新三板股东占款案例参考实务 2016-08-13 案例库 来源:企业上市 ▌ 一、【案例探讨】“股东占款”奇葩解决方式“定向减资”还债,新三板独此一例 (一)、公司简介: 武汉华安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华安股份,证券代码:430279,股本1,389万元。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移动音视频监控产品及公共平安和应急指挥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问题解析: 1、“定向减资还债”操作方式: 股东以定向减资方式偿还公司欠款。2011年增资后公司经营规模并未依据股东预期快速扩大,股东无意维持过高的注册资本规模,因此,股东在现金归还部分占款的基础上,决意降低注册资本规模。2012年5月1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减为1200万,并依法履行减资程序。经核查,代松2011年底向公司借款167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由于资金周转缓慢,短期内难以归还所欠公司款项。为妥当处理股东及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削减关联交易,规范公司运营,经代松本人申请,武汉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华安股份的前身,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同意削减代松对公司的出资800万元。另外依据《审计报告》,2012年底代松所欠公司的其余欠款872万元已全部归还。承办律师认为:有限公司2012年减资是为了削减及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规范公司运营,且已履行了相关减资手续,股东并已全部结清所欠公司其余款项。该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范管理的须要,具有合理性。 2、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嫌疑: 股转系统要求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借钱给股东用于增资或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2011年,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其中股东代松增加出资750万元,股东刘艳增加出资750万元,资金来源为二人自筹资金。针对本次增资,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经出具鄂春会(2011验字9- 02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本次增资系股东处于公司实力的目的。但增资后公司资金出现闲置,同时股东个人须要资金周转,在此情形下股东代松向公司进行借款。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经由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资,增资资金来源于股东个人,不存在公司借钱给股东用于增资的情形,增资行为合法有效。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增资后,股东代松向公司借款1,672万元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爱护,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法律依据:2002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回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 2002]第180号)中明确:“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全部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全部权的体现,股东及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爱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担当相应的债务。”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公司股份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 二、A股诟病首现新三板 首例大股东违规占款 新三板首现大股东违规占款,凌志环保遭江苏证监局整改。江苏证监局指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凌志环保实控人凌建军累计占用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资金6684.47万元。对于监管层来说,如何管理在新三板“死灰复燃”的大股东占款将成为新的难题。 A股一度被诟病的大股东占款问题,如今也出现在了新三板上。 12月22日晚间,凌志环保(831068)披露了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督措施确定书。在此之前,江苏证监局官网已经挂出了这份确定书。 江苏证监局指出,凌志环保实际限制人凌建军,以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远东控股)、尚凤仙、凌金南等关联方均存在占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而未对外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热火朝天的新三板市场上,部分上市企业的管理层法制观念和公司治理概念还没有跟上,凌志环保暴露出来的问题或许不是孤例。对于监管层来说,如何管理在新三板市场“死灰复燃”的大股东占款问题将成为新的难题。 程序形同虚设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凌建军累计占用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孙公司江苏帕洛阿尔托环保技术探讨院有限公司(下称帕洛阿尔托)资金6684.47万元,至2015年10月底,占用余额为2579.75万元。” 资料显示,凌志环保于2014年9月12日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主办券商是海通证券,这意味着从上市之后到2015年10月底,凌建军就始终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凌志环保2014年年报显示,“凌建军2014年度共借用公司资金1303.58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借用资金余额为1178.23万元元,上述借款事项发生时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刚好向主办券商报告,因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凌建军已将上述借款归还,该项借款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更甚者,凌志环保的法人代表凌美琴(即凌建军之姐姐)也存在向凌志环保借款状况。2014年年报显示,其借款数额为3.1万元,并且也没有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直到2015年4月27日才归还。 对于缘何会存在这种现象,以及为何要隐瞒实际限制人占款问题?12月22日,凌志环保证券事务代表顾敏告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江苏证监局的责令改正措施确定已经收到,“目前不便利接受采访,一切信息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另据凌志环保2015年半年报,“凌建军截至2014年12月31日时借用资金余额1178.23万元,已于2015年4月27日前将上述借款归还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务。” 这份半年报披露的时间是2015年8月26日,但是依据江苏证监局的调查显示,“至2015年10月底,凌建军的占用余额还有2579.75万元”,可见凌建军“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务”还是发生了。 对于目前凌建军是否还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状况,顾敏对此不情愿表态。 “大股东占款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假如在主观上进行隐瞒就更须要监管层进行严厉惩罚。”江苏一位长期负责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告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A股市场之前屡屡发生大股东占款“掏空”上市公司的状况,当年猴王股份的大股东从公司套走了近6亿元的现金和4亿元的贷款担保,最终上市公司被推向了毁灭。这几年监管层对主板市场的大股东占款实行的是特别严格的监管看法,没有想到尽然会在新三板市场上‘死灰复燃’,这也同时说明新三板公司治理还须要加强。 隐瞒关联方占款 比起凌建军占款“更郁闷”的是,凌志环保尽然还被一些关联方占款,且被隐瞒。 江苏证监局指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7月8日,远东控股、尚凤仙、凌金南等关联方累计占用凌志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富源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及帕洛阿尔托资金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