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海淀区教委
北京市海淀区幼儿园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 园)。 第二条幼儿园性质: 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 由出资兴办 的公办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 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初级 办学类型:幼儿园 第七条办学内容:幼教全科 第八条办学规模:(个班)。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章幼儿园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条幼儿园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幼儿园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收取保育费 (及其他合法来源) 。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幼儿园的申请和方 案; (二)组建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幼儿园章程; (四)了解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宜; (六)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幼儿园的债务。 在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 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幼儿园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 会) , 由举办者、 园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是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 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 以上成员提议 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全体决策机构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幼儿园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由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 政部门核准。园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依法独 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财 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除 园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工作,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为幼儿园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 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幼儿园的财务、 会计 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 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 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以下请选择) 幼儿园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相关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 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教学 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幼儿园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 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 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 幼儿园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 决定后 15 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幼儿园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不 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幼儿园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 通过。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 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园; (三)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园。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 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 对幼儿园财产进行清算,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幼儿园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清算结束后 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幼儿园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 办学许可证, 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幼儿园登记, 公告幼儿园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登记事项以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 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幼儿园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