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保证金收退管理方法 (试行)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的平安提交和刚好退还,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凡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统收统退、统一管理。 其次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本金(息)退还。中心财务科负责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资金监管、财务结算。 第三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标书费以及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交易中心、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在开标前投标单位信息对各方的隔离性和保密性,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单位信息。 第五条 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必需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帐户提交保证金(交易主体是自然人的,须从自然人本人账户提交)。保证金必需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的单位名称一样,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绑定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运用。一个交易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交易的,投标(竞买)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五)土地出让项目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社会代理建设工程项目 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未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的,银行在2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遇到投诉质疑需短暂不退还的,由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监管部门盖章或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冻结保证金。退还时由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监管部门盖章或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退还保证金。 2、质疑期满无质疑、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退还其次、第三中标候选人保证金。 3、中标人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后,银行在2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社会代理政府选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的,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遇到投诉质疑需短暂不退还的,由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监管部门盖章或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冻结保证金。退还时由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监管部门盖章或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退还保证金。 2、中标人保证金自选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选购代理机构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后,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政府集中选购项目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选购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的,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遇到投诉质疑需短暂不退还的,由选购人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监管部门盖章或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冻结保证金。退还时由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监管部门盖章或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科退还保证金。 2、中标人保证金自选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购人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后,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四)中心财务科协作保证金结算银行做好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投标保证金应在接收到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传递的退还申请信息后即时办理。 (五)招标(选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同时将退还信息传递至项目负责人。 (六)招标(选购)代理机构未依据中心规定刚好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的,交易中心将在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七)交易项目存在质疑、投诉状况的,招标(选购)人出具《不予退还保证金状况说明》暂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招标(选购)人应尽快处理质疑、投诉,以保证尽快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八)交易流标且无质疑投诉的,应在流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中心财务人员通知银行退还全部投标(竞买)人的保证金。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交易项目保证金缴纳和退还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1、意向受让方依据转让公告要求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刚好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以到达交易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加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2、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受让方确定后5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据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1、竞买人依据资产处置公告规定的时限、金额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刚好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保证金应缴至公告中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后获得参加竞买资格,竞买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 2、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据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农村综合产权项目保证金缴纳和退还 1、意向流入方依据产权转让公告规定的时限、金额将保证金缴纳到公告中指定账户。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2、交易未胜利的意向流入方在结果公示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交易二科出具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退还保证金告知书》到财务科办理退还手续。 3、交易胜利的流入方在合同签订并由交易二科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持交易二科出具的《退还保证金告知书》到财务科办理退还手续。 第九条其他交易项目保证金的退还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看法,将保证金转至招标人或财政部门的基本帐户。法律法规及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投标人保证金的提交状况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