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张黄镇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张黄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广西浦北县张黄镇环城路206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 11 询问及 监督电话 询问电话 0777-8638360 监督电话 0777-8632001 12 设定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具体状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刚好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3 实施对象 申请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书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说明,供应精确、牢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须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据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确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确定。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须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状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建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状况。 16 行使内容 同上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具体状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刚好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目、申请书 21 特别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检验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照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运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晰、文字规范、文面整齐,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精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运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运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依据A4型纸的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