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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通用厂房出租合同第1页合同号____________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协议条款)本合同的当事双方是甲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张东路1387号16幢邮编201203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代理人殷宏乙方上海彩盟软件有限公司地址邮编201203联系电话60752620法定代表人__蒋敬洪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330724197603251413_联系方式60752620委托代理人康燕身份证/护照号码31022519841218262X联系方式13564692131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通用厂房事宜,签订通用厂房出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部分条款为通用厂房出租合同(协议条款)(本合同文本中简称“协议条款”)。第二条乙方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的企业。甲方(出租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通用厂房出租合同第2页第三条甲方向乙方出租上海市芳春路400号1幢3层室(在协议条款中统称“该房屋”,在本合同中亦称“厂房”),作为乙方工商注册登记使用。双方确认结算租金(使用费)的约定建筑面积共计18平方米,不再异议。甲方将尽力配合乙方完成在该房屋上的工商注册事宜,但双方确认,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上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的天数承担相应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但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确认,签约时,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该房屋目前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确认并认可甲方有权向乙方出租该房屋,同意按照该房屋目前的基本情况承租该房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使用费等租金性质的费用及管理费。第四条乙方向甲方租赁该房屋的租期为12个月,自2011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第五条该房屋的租金为每年15000元人民币,管理费为每年1500元人民币。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元人民币,用以保证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在乙方欠付租金、管理费等款项以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相应抵扣,并有权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年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8000元人民币。乙方应按本合同将上述租金、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即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张江支行,银行帐号055232-11020000557。第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的日违约金为50元人民币。同时,因乙方违约而致使甲方须根据甲方与该房屋业主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乙方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能耗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空调费、通讯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根据有关公共事业服务提供方的收费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根据合同要求每月向乙方收取。甲方(出租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通用厂房出租合同第3页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一方逾期交纳其应缴纳的相应税费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该逾期支付方自行承担,因而造成对方损失的,逾期缴纳方需同时向对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第九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年度租金、年度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后三日内正式向乙方开具入户通知书给乙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入户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视为甲方已经完全按约向乙方交付。第十条如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乙方应在租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提出注册地址变更的申请,并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注册地址迁出本合同租赁物业的工商登记手续,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七条及标准条款第二十五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日违约金乘以本合同终止后三日起至乙方实际办妥注册地址迁出本合同租赁物业地址之日止的天数)。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如乙方未能支付当年度(第一年度)全额租金,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75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知晓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及其权利限制状况。如因下列原因之一致使乙方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向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结清相应费用,任何一方均无需就此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1)因该房屋所在物业抵押权遭实现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因该房屋业主拒绝出租该房屋或者该房屋所在物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因该房屋业主将该房屋或者该房屋所在物业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拒绝继续出租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第十二条本协议条款与标准条款共同组成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标准条款中有与本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条款为准。甲方(出租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通用厂房出租合同第4页编号版本/修改码B/0受控号ZJJT/QR751170004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通用厂房租赁合同(标准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上海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通用厂房事宜,签订本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本部分条款为通用厂房出租合同(标准条款)(本合同文本中简称“标准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文件第三条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出租的通用厂房平面图(附件一)2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3租赁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第三章双方法律地位第四条甲方系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第五条乙方的相关情况见协议条款。第四章厂房及租期第六条本章内容见协议条款。第五章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第七条本合同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见协议条款。第八条租赁期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协议条款第三条所定厂房交还甲方并履行完毕本合同各项义务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息)。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仍未收到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使用的水、电、煤气以及通讯等的公用事业费用,将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合同及租赁物业管理公约的收费标准计收。甲方(出租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通用厂房出租合同第5页第十条乙方使用的停车位的具体费用和付费方法按管理公约规定及实际实施情况办理。第六章厂房使用第十一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其所租厂房范围以外的部分;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所租用厂房用途;且乙方保证在此厂房内从事的项目不会对周围及园区环境构成任何污染。乙方若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合同协议条款第三条所定厂房,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包括供电、供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