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 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 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 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 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 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 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 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 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 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 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 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 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召开讨论有关 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 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 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 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 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这样规定曾经 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 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 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 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 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 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 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 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 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强调通过平等协商 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 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 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 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 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 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 几分钟吃完; 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 一次只能几分钟等。 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 法规的规定, 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 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 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 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无论哪种方式, 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篇二: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 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及程序性的要求。 如果公示的程序不合法, 民主的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 民主程序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 根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 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 基于这种情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 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严格。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 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法律具体规定: 涉及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