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开阳县教化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 | 日期:2011年9月27日 | 阅读152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化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般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小学、特殊教化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化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须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选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平安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其次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依据农村义务教化“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化局教化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支配,刚好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化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仔细落实农村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老师代表探讨、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化局;依据学校的实际状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支配。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选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教化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全部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帮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化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支配备用金,干脆拨入各校及教化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须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化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化核算中心干脆支付,零量支付,由教化核算中心托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化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别保管,确保资金平安。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选购后,由核算中心干脆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 教化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睬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举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3-5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当,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必需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化法》和《义务教化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亮”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选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支配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修理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支配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支配,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支配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依据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运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必需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取得收入时必需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依据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运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化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需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心、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化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意基本办学须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修理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选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选购办依据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选购。县直有关学校可干脆向县政府选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修理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需报经县教化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其次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全部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仔细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