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质量鉴定
维修质量鉴定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太阳 能热水器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环保科技公司承包房地 产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区工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制作安装,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供材为全铜平板太阳集热器、太阳能储水 罐、系统管道泵等。环保科技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太阳能热 水系统工程后交付房地产公司。该系统中的太阳能储水罐在实际 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经多次修复仍不能解决。房地产公司认为, 环保科技公司提供并安装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已不具有 使用价值,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房地产公 司将环保科技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 失34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房地产公司申请,当地法院依法委托华 碧司法鉴定所对于涉案太阳能热水工程中太阳能储水箱质量是 否符合国家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了鉴定。经过检测,华碧 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涉案太阳能热水工程中太阳能 储水箱未安装有阴极防腐蚀防护设施且容量偏小、密着性偏低, 严重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该批产品质量不 合格,系产品制造方的原因造成。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原、 被告签订的《太阳能热水器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环保科 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安装合格的太阳能储水箱。经华 碧司法鉴定所对于涉案太阳能热水工程中太阳能储水箱质量进 行鉴定,该批产品严重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对于涉案的太阳能储水箱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方亦予以认可。关于原告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经进一 步咨询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单位认为,涉案的该批产品存在的 质量问题严重,没有修复的价值和可能。涉案的不合格产品的货 物的价格和安装的价格,两项合计为342万元,有被告签章认可 的施工预算书证实,该两项价款均为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 原告以此价格作为计算经济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环保科技公司于赔偿原告房地产公司 经济损失34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