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现代执法理念 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辅导材料
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 新辅导材料 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 立警为公, 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大民警在执法 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 为谁执法 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民警的 头脑中,体现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转 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当前 和今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 现代执法理念的概念 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 “现代”和 “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 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 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 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 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 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 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刑法修改前 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在历史条件下,成为刑事执法的指 导思想之一,在惩处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 进步,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有罪推定逐渐被 淘汰,被无罪推定原则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则至今仍然支 配着一些执法人员的思维。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 “重管理、轻服务” “重打击轻保护” “重权力轻监督” “重 办案轻保护” “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 并重” “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 “破案与 办案并重” “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 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 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 证据 意识 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 维 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 保障公民知 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 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 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 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 证据意 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 二 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十六大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把 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显示了党对民主法制 建设空前的重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 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平等保护处于不同所有制下 的财产,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毁。不论哪种所有 制下的财产,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再比如,十六大 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保障公民正当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特别值得人们 关注。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与自由中最为基本的 部分。人身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差不多是空 的。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若拘泥于传统观念 习 惯做法,凭感觉 经验办事,随意执法,有法不依 违法不 究,就很可能会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产生现实损害。因此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尽快转变执法观念, 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实现执法 观念的革新。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和道义上的需要。宪法规 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 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 身自由”。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权要求在司法程 序中受到一定的尊重,不允许自身的权利被随意剥夺和侵犯。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最高利益。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是人民警察区别于 其他国家警察的最根本一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深怀爱 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执法为民。 (( ))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 代民主社会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 负责 让人民满意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捍卫人民的基本 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公 安机关任务认识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 权保障的任务。公安机关执法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尊重, 也是公众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如果警察在人民心 中树立尊重 维护和保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加强, 警察就会被群众看作自己当中的一分子,社会的合作就会得 到促进,警察就能更密切地联系群众,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 参与,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 三 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 执 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人权意识淡薄。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 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权 利,包括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 社会的人们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 生出来的权利需求,是社会成员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法 定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 以保障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 包括政治 经济 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实有权利是指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在这三种人权形 态中,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 转化,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而法律规范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之一。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 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力保证,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 利提供了可能性。但记载在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决不等同于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仍 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需要立法者 执法者和社会个体共同 作出努力。鉴于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动 人权发展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仅是惩治 犯罪的工具,更应该是一种公益的机构,更应该发挥保障个 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 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民警错误地认为: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利于办案,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 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他们认为人权是律师和各 种人权组织设置在公安机关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是给公安 机关套上的紧箍咒,阻碍了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保护人 民的职能。执法中一些民警人权意识淡薄,随意剥夺违法犯 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甚至还提出证 人不作证怎么处罚的问题。滥用强制措施 非法插手经济纠 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 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 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 情权、质疑权 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 中。民警人权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执法不公 不严,执法形 象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制约公 安机:关执法的顽症之一,一直得不到根治,一些民警认为 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 关系,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主张程序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