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库会计制度-规范国库会计行为(一)
完善国库会计制度 规范国库会计行为(一) 近些年来,各级国库在国库会计核算和国库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为财政、税务等部门供应了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国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个别地方还发生了盗窃或挪用国库资金的案件,除要加强对人员管理外,还亟需完善制度。为此,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4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国库的各项会计业务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对其处理手续作出详细、细致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国库工作的行为指南,对于规范国库会计行为,统一全国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加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管理,便于国库业务检查,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平安,为财政等部门供应优质、规范的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规定》与现行或以前国库会计制度相比的主要改变简要剖析,以便于各级国库干部和经办人员学习、理解和贯彻《规定》。 一、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主要改变 在《规定》中首次将国库会计业务按管理要求与详细处理手续分开,单独进行表述。以前的国库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库会计核算操作规程》、抑或其他制度,虽对国库会计业务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管理要求,但总的讲,还很不系统、不全面。本《规定》对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作出的系统、全面论述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国库会计核算的岗位设置与职责。依据国库业务的实际状况规定各级国库应设置记账、复核、综合、会计辅导、系统维护、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并提出了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强调记账、复核与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二是强调建立内部限制制度。强化国库内部限制、加强国库会计核算岗位人员之间的制约监督是消退国库风险隐患、确保国库资金平安的重要举措。本《规定》提出了要建立国库主任(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职责,要求逐级把关、负责;提出了建立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轮换制度、业务交接制度、重要会计事项逐级审核制度;特殊强调了国库会计财务检查责任制度。内部限制制度是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 三是明确了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特殊提出了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税票按库清分,账务按库核算,资金统一进出,凭证单独装订保管”的原则办理。旨在维护各级财政的合法利益。 四是对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用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前各地各级国库运用的印章从名称上、形态上和用途上差异较多,对此《规定》都有详细要求;而对于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取、保管、出入库、运用、作废与销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对计算机核算首次提出了基本管理要求。在《规定》中明确了国库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进行业务处理的原则要求,对计算机运用也作出了管理规定。此外,对国库会计人员的培训与奖惩也作了原则规定。 二、在国库监管方面的主要改变 国库监管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制度相比,本《规定》特殊强调了“事中监管”或“临柜监管”,对国库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都提出了详细、明确的监管原则与要求。 一是在库款收纳中强调刚好收纳,精确、刚好办理划分、报解、入库。 二是在库款退付中明确了国库办理退库应坚持的8条基本原则。规定凡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的8个方面的退库,各级国库一律拒绝退付;在库款支拨中明确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即:财政机关在签发拨款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等各项要求,并向国库供应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安排、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资料。拒不供应有关文件、资料或依据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库款的支拨。这也是1998年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在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三是在预算收入更正中,主要强调了以下内容:第一,重申了“谁的差错谁更正”原则,强调由发生差错的一方填制更正通知书,交国库部门办理更正;其次,强调各部门对发觉的错误事项,不得办理汇总更正;第三,强调“审计、监察部门发觉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问题,由审计、监察部门特地行文,交出错部门确认并填制更正通知书后,送国库部门办理更正”;四是规定对财政部门因国家政策的特定要求而需调库的,财政、征收机关须出具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国库部门核实办理。 三、在国库会计核算详细业务方面的改变 (一)将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办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分开表述 以前的国库制度讲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手续时,都是笼统而言,而本《规定》首次将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支拨、退付、更正等业务的详细处理手续分开表述,使包括代理国库在内的各级国库及国库经收均能在《规定》中找到自身业务的处理手续与要求,便于各级国库详细操作,统一规范。 (二)将预算收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改为缴入乡(镇)国库为正式入库这是本《规定》较以前的国库制度的重大改变之处。这样改的理由是:《预算法》第四十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需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也就是说乡(镇)国库有它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制度方法中把乡(镇)国库正式引入国库体系,规范其业务操作,是非常必要的。与此相对应,乡(镇)国库就成为国库的最基层库。而未设乡(镇)国库的地方,预算收入仍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 (三)特殊突出了“行库往来”业务与事项,把加强“行库往来”管理作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对其作了全面规定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发文增设了“行库往来”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人民银行内部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自1993年起用。但实际工作中,各地在运用本科目核算时做法各不相同。在《规定》中,首先设计了“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供各级国库运用;其次把该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规定了严格的印制、保管、领取、运用、填制、核算、作废与销毁的原则和措施;再次明确了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资金款项往来的业务处理规定。通过加强对“行库往来”相关业务与事项的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削减国库工作中的隐患,保证国库资金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