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核心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评制度 1、 企业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按要求参与上级举行安全培训教育,每十二个月不少于30课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评合格。 2、 项目经理按要求参与上级举行“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企业举行“安全培训”,每十二个月比少于30课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评合格。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参与上级举行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十二个月培训、学习部少于40课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评合格。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 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部分谈话方法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汇报。组织座谈、参观阅读相关文件等方法进行教育,其内容关键有: (1)、安全生产关键意义; (2)、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要求; (3)、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 (4)、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收教训; (5)、抢救常识; (6)、发生事故后怎样抢救、怎样汇报、怎样保护事故现场等; 2、 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率领将军以下内容: (1)、本施工现场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安全方法、方法等; (2)本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 (3)、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具使用要求等,培训讲解15课时。 3、 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 (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 (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 (3)、常常使用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方法; (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 (5)、个人防护用具、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装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架子工。 1、 必需经考评、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评、发证及复审。 3、 依据本企业情况,采取多个方法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等方法进行教育。 特定情况下适时安全教育制度 1、 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安全教育。 2、 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季节性安全教育。 3、 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班组级安全教育。 4、 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需进行违章违纪教育。 5、 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吸收事故教训。 班前安全教育制度 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关键内容: (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立即施工项目标安全生产要求; (2)、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 (3)、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 (4)、检验劳动保护用具、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 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 2、 教育、换岗教育 3、 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4、 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5、 变换工种人员成绩要统计入卡 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采取“四新”时,由相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 2、 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题安全知识教育。 3、 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4、 作业人员培训考评要统计入卡。 〈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第一章 事故汇报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依据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层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层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三)通常事故上报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逐层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 第五条 汇报事故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明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方法; (六)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第六条 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该立即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事故对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其责任人应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条 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应该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方法和侦查方法。犯罪嫌疑人逃匿,公安机关应该快速追捕归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汇报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一条 尤其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