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嘉民一(民)初字第1908号
20XX嘉民一(民)初字第190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嘉民一(民)初字第190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嘉民一初字第1908号 原告褚某。 被告褚某某。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嘉民一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人身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离婚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对女儿褚某某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审理中,原告要求免除被告每月投保费300元的诉请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已达成合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20XX年11月确因身体不适住院,但早已好转出院,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且被告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又不同意降低抚养费,故原告现以身体不佳,无法工作为由,要求降低女儿抚养费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褚某从20XX年始要求被告褚某某免除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褚某要求被告褚某某每月抚养费降至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元, 被告褚若盈负担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家 龙 二○一○年六月三 日 书 记 员 徐 怡 南 庭长 陈家龙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