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外汇业务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流程.doc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流程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备案和报批包括三部分工作,具体 如下: 一、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结售汇业务备 案。 1、 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 理结售汇业务备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 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 号)文件, 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 两份)及省分行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 结售汇业务备案,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 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 号)文件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 义务。 2、 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申领“ 金融机构标识码” 。依据 《通过金融机构 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 统计系统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 号附 件三)文件,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持《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组 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副本)、 《金融机构许可证》以及所在地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标识 码” 。3、 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申请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业务准入,开通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外管 信息服务港。 4、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申领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用于办理汇 款项下进出口业务核查。各行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管理员凭管理员 IC 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 部门管理” 子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 录入、审核,以及权限设置等工作后,支行可委派相关人 员持单位 介绍信(介绍信中应包括部门内部编号、操作员姓名及操作员统一 编号等信息)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制作、领取操作 员 IC 卡。 二、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所属二级分行向所在地银监局办理 备案。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 年第 2 号)文件, 新开办外汇业务支行所属二级分行持申请报备文件(红头)、监管 部门对上级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上级行允许本行开办外 汇业务的授权文件、外汇局对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复、外汇业务 操作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向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外汇业务备案,各行 应取得银监局备案回执或回复通知书。 三、新开办外汇业务机构做好内部筹备及向上级行的报备, 省分行验收合格后正式开办外汇业务。 新开办外汇业务机构做好开办前的人员培训、机具配备、系 统开通、业务印章刻制及业务凭证储备等相关准备工作,通过二级行运行管理部向省分行申请新增通汇机构并通过总行核准、申 请调整相关网点和业务参数。二级分行以行发文向省分行申请报 备,报备内容包括向外汇局、银监局备案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相 关业务系统、监管系统开通情况,机具配备情况等。由省分行安排 统一对相关准备情况进行验收,下达正式验收合格通知后方可正 式开办外汇业务。附件 1: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 已赋码 号码为: □ 未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 对公结售汇业务 □ 对私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计划开办时 间 结售汇统计 系统说明 采用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并入上级行报送 上级行名称: □ 本行单独报送□ 网络方式□ 其他方式 请说明: 个人销售汇 系统(备案 对私结售汇 业务需填写) 个人结售汇系统使用身份: □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 上级行名称和代码: □ 用本行代码登录 业务权限管理员: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是 □ 否 职 责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员 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员××分支局 (签 章) 年 月 日附件 3.2: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许可证号 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 码及名称 金融机构级别 1 级行□ 2 级行□ 3 级行□ 4级行□ 5 级行□ 6 级行□ 金融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是否银行版部署点:是□ 否□ 银行版部署点 代 码 总行名称 总行所在国家 /地区 上级行代码 及名称 申领标识码原因: 银行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