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购付汇核准流程图.doc
流程图序号 11_1_2 适用事项:11.1.2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科联系电话:68058420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购付汇核准流程图 企业向外汇局提出 资金汇出境外申请 材料审核 审核申请事项是否 需要行政许可,是 否属于本局职权范 围,以及申请材料 是否合格 受 理 审 查 属于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或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当面告知或发出 《行政许可不予受 理通知书》 当面告知或在收到 材料后 5 日内发出 《行政许可申请材 料补正通知书》 当面告知或在收到 材料之日起 5 日内 发出《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 不同意 同 意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决定中 说明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批表序号 11_1_2 适用事项:11.1.2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科 联系电话:68058420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行政许可 项目序号 及名称 实 施 机 关 设 定 依 据 办 理 依 据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期 限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 或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1.1 外商 投资企业 清算外方 所得资金 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 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 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 务情况等);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 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 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清算委 员会的清算决 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 审计报告,特 别清算提供商务部 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 记证原件和复印 件;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 原件和复印件;7、注 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 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9、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资本项目 外汇资金 汇出境外 的购付汇 核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国务院 对确需 保留的 行政审 批项目 设定行 政许可 的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务 院令 2004 年 第 412 号) 1、 《结汇、售 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银发 【1996】210 号);2、 《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 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汇资函字第 188 号)。3、 《关于授权分局办 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 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汇发【1999】397 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3】30 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 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 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 住房【2006】)171 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 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6】47 号) 1 外商 投资企 业外汇 资本金 变动核 准 1.2 外商 投资企业 外方股权 转让购付 汇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 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 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原件和复印件;3、 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 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所 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 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原件和复印件;6、所投资企业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会 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 件和复印件;8、与转股后收益方 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 或中介机构的纳 税凭证;9、申请前一日购买股 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3 外商 投资企业 外方减资 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2、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最近一期 验 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 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6、申 请 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 应当提供的补 充说明材料。 1.4 外商 投资企业 外方先行 回收投资 (包括固 定回报) 购付汇核 准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 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 偿还金额、 偿还投资 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 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 金、售 汇银行、 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2、企 业外汇登记证原件;3、 经批准生效 的合作合同;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 告;5、企 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 议;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 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 证或减免 税证明;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 余额对账单;8、 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 报告;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 资产折旧、无形 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 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10、外方投 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 业固定资产折 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 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 东贷款 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 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 应金额的 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 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2.1 外资 参股基金 管理公司 境外股东 转让股权 购付汇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 转股协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 行对账单;5、外方若有 转股收益,受 让方应 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 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 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44 号)。 2 外资 参股基 金管理 公司外 汇资本 金变动 核准 2.2 外资 参股基金 管理公司 外方股东 减(撤)资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 东减(撤)资决议;3 、中国 证监会、商 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4、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 验 资报告及审计报告;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 汇资本金账户银 行对账单;6、外方 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 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2】77 号)。 3 境外上市外资 股公司回购境外 上市股份的资金 汇出核准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 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 户银行等);2、购付汇申请或资 金汇出申请;3、境外开 户申请;4、公司承 诺 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5、近 2 年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