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高申请书(个人)
解除限高申请书(个人) 解除限高申请书 申请人:xxx 事情事项:解除对申请人 xxx 的限制消费措施。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 月 18 日,贵院作出( 2021)鲁0203 执恢 xxx 号限制消费令,对被 执行人青岛 xxxxx 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xxx 进行限制消费, 申请人认为贵 院应解除上述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理由如下: 一、2021 年 6 月 19 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青岛 xxxxx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已 转让他人, 申请人不再担任被执行人青岛 xxxxx 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故 申请人不应被加入限制消费令。 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 xxx 已与被执行人青岛 xxxxx 技术有限公 司、青岛 xxxxxx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 xx、纪 xx 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约 定:抵押房产处置完毕后, (2021)鲁 0203 民初 xxxx 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债权 债务消灭。 综上, 申请人不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且该案是有抵押房产可供执行案件, 不应采取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特申请解除对申请人 xxx 的限制消费 措施。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2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