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
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汇编 (一)(一) 二二 0 0 一一 0 0 年九月年九月 1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作息时间…………………………(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员工休假制度……………………(4) 请销假制度………………………(8) 考勤管理制度……………………(9)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11)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13) 加班加点管理制度………………(13) 门卫管理制度……………………(16) 文明用语…………………………(18) 生产禁令…………………………(18) 交接班制度………………………(21) 2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为了明确本公司各部门在劳动管理中的职责,规范公 司的劳动行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的生 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作息时间作息时间 第一条公司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实行标准工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确因特殊 工作需要,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工作 8 小 时。 第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员工完成工作 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组织加班加点: (一)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进行 的; (二)保证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正常生产必需的维修 3 维护、安全保卫、服务保障等; (三)生产装置检修、设备及公共设施抢修必须连续 作业的; (四)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灾害,需要紧急处理 的; (五)完成其他紧急任务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按第五条第(二)款安排加班加点的,基层 单位应提前 1 天将 《加班审批表》 报行政管理部审批备案, 主管领导签字之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第五条第(三) 、 (四) 、 (五)款安排的加 班加点, 延长时间不受限制, 事后按第六条规定补办手续。 第八条《加班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基层单位 留存,一份交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第三章员工休假制度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员工休假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 产假、生育假等。 第二条事假 (一)事假须事前书写个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 时性工作交接,之后方可休假。 4 (二)事假的批准权限: 1、事假 1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批准; 2、事假 3 天以内,由厂长或分管经理批准; 3、事假 3 天以上,由行政管理部批准; 4、当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3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第三条病假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需要治疗休 息的可以请病假。 (一)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 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 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三)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 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 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 5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 (五)企业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 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员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 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 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 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 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 (七)企业员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 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 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 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 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八)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休息的, 6 经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休病假。病假7 天以 上的,须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核。 (十)员工在外地患病需请假治疗的,须经所在地医 疗机构出具证明,单位批准,方可按病假处理。 (十一)员工经批准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十二)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十三)病假期限不得超过医疗期。医疗期按《企业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执行。 (十四)员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行 为致伤(病)停工医疗期间,不得按病假处理。 (十五)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病假 1 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批准; 2、连续请病假 3 日以内,由厂长或分管经理批准; 3、连续请病假 7 天以内,由行政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婚(丧)假 (一)员工结婚,享受婚假 3 天;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 15 天。 (二)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 3 天。 第五条产假 按照《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7 院令第 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六条生育假 (一)符合休生育假条件的女员工,必须办理休假手 续并按规定休假。 (二)生育假自怀孕满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应离岗 休息停止工作。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 6 个月,需保胎治疗的,经指 定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因私、因事因病不能 上班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正规的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请销假手续 请假:请假按照员工休假制度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销假:假期期满后,员工需办理销假手续。按照请假 的管理程序到相应部门销假。 第三条按照逐级负责制的规则,各级管理人员的请 8 销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具体为: (一) 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请假, 须经分管经理批准; (二)公司一般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内须经部门领 导同意,三天以上须经分管经理批准。 第四条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委托他人办理 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执行。 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期满未办理续(销) 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