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保障的法律思考1
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的思考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的思考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不断涌现 出许多我国公民为保护国家和他人财产而勇斗歹徒的光荣事迹, 为弘扬我中华民 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以及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做出不磨灭的贡献。然而“英雄 流血又流泪” 、 “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事件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 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要求对其见义勇为者合法保护的呼声不 断。 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迟迟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救济,大大扼杀了公民见义勇 为的积极性。 由此,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概念的联系 和区别进行了比较阐述,并对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救济 现今社会中,见义勇为行为不断涌现,见义勇为者在危难时刻,以自己的行 为遏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捍卫社会正义,受到 社会推崇,赢得政府褒奖。但当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现 有的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却是不全面、不完整、不公正的 目前, 我国尚无专门的全国性法律、 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做出明确规 定。司法践中,见义勇为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依据民法中关于侵权之 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规定,寻求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 109 条规定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 定,见义勇为者因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害,不法侵害人负责赔偿,受 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时常遇到侵害人下落不明、侵害人无力赔偿、无具体受益 人、受益人无力补偿等诸多原因,见义勇为者常常无法得到全部赔偿和补偿,甚 至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情况也时有出现。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特点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特点 (一) 、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一词,最早出现在《论语﹒为政》中,其意思为“见义不为, 无用也。 ”顾名思义是指: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宋史·欧阳修传》中 完整出现见义勇为一词: “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 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 《辞海》对见义勇为的解释: “看到合乎正义 的事情便勇敢地去做” 。 《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 “看到正义的事情 1 奋勇地去做。 ”从以上引述的资料来看,人们普遍视见义勇为为勇敢与道义、正 义于一体。 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也均把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 统美德加以褒扬, 给予其极高的精神评价, 却还少有对见义勇为作物质性的评价。 见义勇为仅作为一个道德概念,其含义为: “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 行为。 ”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 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则缺乏法律所具有的一套行为规则体系,无法规定一 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对人们的活动行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因此, 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见义勇为加以界定。 (二) 、见义勇为的特点 见义勇为的主要特点:一是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见义勇为救人与危难之时, 常常要冒着生命危险。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受伤致残的很多,有的甚至献出了宝 贵的生命。二是紧急性。见义勇为行为常常是在非常危急的时刻,未能及时获得 国家力量的有效介入的情况下做出的。若当事人不能获得及时援助,就有财产、 人身受到侵害的危险。三是利他性。 见义勇为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纯粹是一种利 他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维护公共 秩序与安全。四是结果的安全性。见义勇为者通过其行为,一方面维护了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给其他人带来了公共安全感,维护了公共 秩序和安全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属性 我国学界, 众多学者在民法上将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为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 与被救助对象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见义勇为属 无因管理范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 成要件: 在客观要件上, 见义勇为人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国家、 集体、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管理事务。在主观要件上, 见义勇为人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利益的意图,使他人利益免遭损失或减轻损害的意思。在主体要件上,见 义勇为人为自然人。无论是在见义勇为行为还是其他类型的无因管理中,一切不 特定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且行为只需具有相关的意思能力即可。 第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与无因管理相近。见义勇为行为与其它类 2 型的无因管理行为一样,其法律性质属合法的事实行为。立法上对于这种行为的 规范和调整, 其宗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两者的立法精神也都侧重于鼓励和 保护见义勇为者及其他无因管理行为人。 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可以纳入无因管理范 畴,但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因管理相比,还是有其相当的特殊性 (二) 、见义勇为行为的刑法属性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见义勇为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出现了竞合。当犯 罪嫌疑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人身侵害时,见义勇为者的防卫行为,则被视为正当 防卫。当防卫过当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见义勇为是突发性的, 见义勇为者没有过多时间去考虑后果和实施方式 是否可将伤害降低到最小, 所以无法避免会出现为了保护一种利益而损害了他人 利益的情况发生,这也正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属性 近年来, 面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所遭受到的法律尴尬,越来越多的学者从行政 法视角分析见义勇为的性质。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对 于行政协助行为,行政法学界并未引起较大关注,学者们一般在论及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或权利时顺便提及相对人行政协助权。行政协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 有主动协助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据之, 可以将行政协助行为定义为公民主动协 助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协助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民没有协助行政 机关的义务。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协助义务:同时,公民也没有 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要求其协助。第二, 公民所协助的事务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 围。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国家、集体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遭受到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或自然的损害时, 没有对其进行 维护的义务; 另一方面, 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见义勇为是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同 不法侵害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是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正遭受不法侵害或自然灾害的损害时,国家未能尽到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 用自己的行动帮助国家履行应尽 的义务, 从事了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公务。国家也因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在一定程 度上实现其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日常生活中,当 3 险情发生时, 当事人往往无法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