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平安生产法》、《环境爱护法》学习心得 新《平安生产法》和新《环境爱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与项目部的学习宣贯活动,仔细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相识到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平安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觉平安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平安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平安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平安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平安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担当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平安生产责任,平安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新增了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平安工程师参与平安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政府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平安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实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务的实力。 二、新《环境爱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爱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爱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爱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爱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爱护坚持爱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爱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实行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精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详细内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爱护供应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持环境爱护科学技术的探讨、开发和应用,激励环境爱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爱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爱护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项目管理更加严格,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将环境爱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爱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行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选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激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根据有关规定转产、搬 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特地从事环境爱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违法成本更高,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情节严峻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篇二:关于新《平安生产法》、《环境爱护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新《平安生产法》、《环境爱护法》的 学习心得 新《平安生产法》和新《环境爱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与项目部的学习宣贯活动,仔细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相识到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平安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觉平安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平安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平安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平安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平安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担当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平安生产责任,平安生产 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新增了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平安工程师参与平安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二、新《环境爱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爱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爱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爱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爱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爱护坚持爱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爱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实行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精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详细内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爱护供应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持环境爱护科学技术的探讨、开发和应用,激励环境爱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爱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爱护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项目管理更加严格,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将环境爱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爱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