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归纳总结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全面归纳总结 一、纳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酬劳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依据纳税范围,分三类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附表1);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附表2);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须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预扣率见附表1-1)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①累计减除费用,依据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依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化、接着教化、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详细范围、标准见附表3) (2)全年一次性年终奖(财税〔2018〕164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暂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依据月度税率表(附表1-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酬劳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表1-2),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酬劳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附表1-3) (二)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预缴税款及汇算清缴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须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期限缴纳税款。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主要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确定 2、国发〔2018〕41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公告 4、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实惠政策连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5、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连接问题的公告 附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居民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附表1-1: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