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对工资劳务报酬影响
新个税改革对工资劳务酬劳影响 新个税方案对各个方面的影响 个税草案定了,自2018年10月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这个好消息外,本次修正案草案相比此前财政部公布的信息增加了新版个税法实施时辰表以及新版7档税率级距区间明细,重点是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也要变更了 1。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通过居民身份全球避税变得更加困难。 2。部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实现综合分类的艰难跨越,向税收公允迈出重要一步。 3。免征额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工薪阶层或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人税负肯定下降,劳务酬劳较多的人税负有可能上升. 4.增加子女教化、大病医疗和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向税收公允迈进一步。 5。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6.增加反避税条款,打击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逃税. 一个税改革,亮点不止起征点 可以知道的是,我国税改前的个税征税方式以分类税制为主,劳动酬劳和工资薪金虽然都是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举例:同样是收入10000元,小王是按工资所得交税,小赵是按劳动酬劳所得交税 小王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社保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340)*20%—555=677 税后收入=10000—677=9323 小赵应纳税额=劳动酬劳所得*(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2000)*20%-0=1600 税后收入=10000—1600=8400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劳动酬劳所得交的税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 可能草案公布以后许多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起征点调至5000元的新闻上,而忽视了下面这条重要的信息: 《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纳分类征税方式。 草案中将“劳动酬劳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同工资薪金一样标准的超额累进税率。 也就代表着以工资,还是兼职赚的外快,都将一视同仁,交税的时候不再有差别. 对于部分自由职业者,尤其是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来说,无疑是比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利好的一件喜事! 为什么这么说?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政策,你可能先要搞清晰“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分。 二合同工VS临时工 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分: 合同工一般指的是和企业干脆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通过聘请或者猎头举荐等形式招收。 临时工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要求,多半签订用工合同。 两者的区分 1、福利待遇:合同工享受正规的五险一金待遇,临时工则没有 2、工资:合同工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构成并按月发放,临时工工资多以小时或工作量计算 3、职业晋升:合同工享受公司的职业培训以及晋升机会,临时工则不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三2018年10月起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处理 1、发放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临时工工资的个税处理 一般状况下临时工工资会以劳务酬劳的形式发放,而依据个税草案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劳务酬劳和工资薪金一样按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其他扣除的余额征税。 所以,只要每年度支付的临时工工资不超过6万元,也就免交个税了!是不是很划算呢? 临时工虽然大部分不是企业的正式合同签约工,但是该有的待遇一样也不能少,然而有些无良企业钻劳动法的空子拖欠甚至拒付劳动者工资,遇到这种状况应当怎么解决呢? 以下供应的方法不仅仅针对临时工,其他劳动者也同样适用的: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假如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足的话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 2、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以后企业的税务筹划思路要彻底变更了,不能再去冒着社保风险去走发工资的形式了! 一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依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酬劳。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酬劳。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酬劳和增收节支的劳动酬劳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别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别缘由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别状况下支付的工资,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缘由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别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国家统计局规定,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建独创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扬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安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养分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爱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爱护用品,解毒剂、凉爽饮料,以及依据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爱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特地工作酬劳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供应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方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与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