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作战训练安全细则
应急救援中心作战训练安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救援中心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中心队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合用于应急救援中心实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行,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中心作训员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中心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火灾扑救 第五条、着装登车 中心队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跑动中着装。 (二)救援人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包含班组指挥员)拟定人员所有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启动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六条、车辆行驶 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中队大门)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救援队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测,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用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 (六)通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测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第七条、车辆停靠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二)必须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 (四)扑救高危场合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第八条、个人防护 救援人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限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用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防化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靴子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也许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第九条、火情侦察 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要在进出口处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等情况,设立导向绳,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并充足运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启动门、窗,并同时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地下室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第十条、阵地设立 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测、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立。 (一)运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立水枪阵地。 (二)运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立阵地时,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用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设立水枪阵地。 (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足冷却后,方能进一步内部设立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行冷却结构后,方能进一步内部设立水枪阵地。 (六)在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接进入现场内部进行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进攻部署 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对的的灭火器材、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对的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对射误伤别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行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规定,使用绝缘胶垫,保持水枪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应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严禁用水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八)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行。 第十二条、抢救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 (一)在进入浓烟、高温或者有毒区域搜救人员时,必须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 (二)运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严禁在工作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行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看护。 (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要划出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足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十四条、现场破拆 现场破拆必须对的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行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并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 第十五条、供水 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对的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水时,不得忽然加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等进行固定。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