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XXX中心社工督导人才管理体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增进其成长并保证服务质量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功能。 我中心督导人员泛指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和督导导师四个级别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个级别逐层晋升。每年中心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 第三条 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原则上试行比例:1名督导:2名实习督导:4名助理督导:14名社工。 第四条 各部门应配合中心高层积极搭建督导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 助理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助理督导需获得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体现尤其优秀助理社工师,可于入选培养计划后次年获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第六条 助理督导指导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波及自己所领导团体组员。 第七条 助理督导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助理督导”比例进行时间分派。其在社工机构肩负行政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一种工作日。 第八条 助理督导职责: (一)完毕督导为其制定个人成长方案; (二)定期向实习督导进行工作汇报,接受实习督导督导,并积极将工作中所碰到问题处理和予以跟进贯彻; (三)协助实习督导完善各个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四)在实习督导指导下,对一线社工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协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指导; (五)在实习督导指导下,对一线社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六)监督并保证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疑难个案、小组、活动; (七)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支持和压力缓和,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八)搜集、整顿一线社工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汇报,准时递交给实习督导,督促社工贯彻实习督导审批、反馈意见。配合机构完毕社工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毕状况,及时提交给实习督导审核; (九)在完毕助理督导岗位上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70%以上。 第三章 实习督导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具有1年以上一线助理督导工作经验,实习督导从我中心选择或优秀督导助理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实习督导原则上指导助理督导、一线社工,详细人数可根据详细状况合适调整,其职能范围可以波及自己所属机构团体以外组员。鼓励实习督导波及多种社工领域和社工项目以上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督导原则上采用“跟随协会督导学习+单独开展工作”方式,可专兼职,以完毕任务为合格指标。 第十二条 实习督导接受督导业务指导,职责如下: (一)完毕督导为其制定个人成长方案; (二)定期向督导总结汇报一线工作状况,将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督导反馈,探讨有效处理方案并予以跟进和贯彻; (三)根据实际状况提议督导召开督导会议; (四)协助督导贯彻完毕各类岗位培训; (五)配合督导完毕其他实务方面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六)需保证适量实务时间(指疑难个案等),完毕规定服务指标。 第十三条 实习督导对助理督导职责: (一)指导助理督导贯彻完毕个人成长方案; (二)在督导指导下,协助助理督导深入完善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助理督导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四)对助理督导进行情绪上支持和压力缓和等; (五)跟踪助理督导所转介疑难个案; (六)定期进行个人督导面谈。 第十四条 实习督导对一线社工职责: (一)对一线社工服务记录进行审阅和批复; (二)指导助理督导对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 (三)协助并指导一线社工发掘、联络有关社会资源; (四)定期召开一线社工和助理督导小组式督导会议,对其碰到问题提供操作性提议。 第十五条 实习督导应代表团体协调与项目有关单位之间关系,对既有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提议,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并代表团体出席有关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实习督导详细工作指标由督导和中心根据领域和岗位以及项目状况临时确定。 第四章 督导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在中心工作时间,督导分为全职督导、兼职督导。原则上,全职督导现场工作时间为每月22天,兼职督导每月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 督导原则上从优秀实习督导或者具有督导规定条件人员中产生,助理督导中优秀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级参与督导考核。督导需获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并在广州市登记。 第十八条 督导对实习督导职责: (一)制定实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贯彻; (二)对实习督导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三)指导实习督导介入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实现,协助其提高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四)指导实习督导详细完毕对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审阅、批复等; (五)对实习督导进行情绪上支持和压力缓和等。 第十九条 督导对助理督导职责: (一)制定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 (二)与实习督导一起在实务操作上予以助理督导对应指导。 第二十条 督导对一线社工职责: (一)根据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反馈状况,筹划并组织实行一线社工系统培训方案; (二)根据所督导领域实际状况,与相似领域内督导协商,统一制定该领域内各类登记表格,制定一线社工、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之间工作程序; (三)定期召开督导小组会议; (四)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助理督导和实习督导无法处理疑难个案和复杂状况。 第二十一条 督导对社工机构、项目单位及社工行业和社工协会职责: (一)代表其所负责团体,对既有问题和状况进行总结,提出详细提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及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二)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机构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 (三)根据实际需求,与项目单位及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构造; (四)负责机构领域内业务方向设计、规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工作程序等。 第五章 督导导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导师总体职责。导师应从如下四方面对学员成长给以高度认真指导: (一)常规指导 指导学员业务学习,保证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毕培养计划规定学习任务。关怀学员素质提高,给学生提供专业操守、理论、实务等方面协助。 (二)实务训练 带学员走进社工实务实践领域,让学员逐渐理解、熟悉、热爱社工实践,增进学员实务能力提高。 (三)探究创新 督促学员制定符合实际成长计划,让学员参与自己负责实务项目,指导学员完毕实习计划。 (四)生涯规划 引导学员自我剖析,做到“两个务必”:务必让学员找准一种符合自己实际发展方向;务必协助学员制定一种个性化理论、实务学习计划。 第二十三条 督导导师对督导职责: (一)协助督导个人成长,并跟踪贯彻; (二)对督导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三)指导督导介入实习督导、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实现,指导其发挥督导行政、教育、支持功能; (四)指导督导详细完毕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审阅、批复等,并进行有关理论、实务专业培训; (五)对督导进行情绪上支持和压力缓和等。 第二十四条 督导导师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职责: (一)引领规范实习督导和助理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