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南京市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公司、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公司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公司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公司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公司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平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公司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解决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解决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减少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公司,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解决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解决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公司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涉及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解决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 暂扣、吊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行,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有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公司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公司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 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辨认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涉及: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也许导致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也许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认,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行。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行,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涉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涉及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公司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成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公司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保证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行,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与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告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负责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本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