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年 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 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 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 是以 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 (经营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 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 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 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 截止年月 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可以 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股,股份合作制改 革时每股金额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 第九条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 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 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 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 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 18 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 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 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 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 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 (六)量化的人口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 织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须经具有选举权的 社员股东推选, 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产生, 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方式,根据村 级组织换届选举规程。 首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 议,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 收支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 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年度 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决定本社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股东代表大会讨 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股东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本社 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 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 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可与村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 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董事长负责制, 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 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 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 (三)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的,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 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名(一般 3~5 名) ,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任或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 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 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 (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 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 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 关规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工,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 镇 “三资”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 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 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 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