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非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 1 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 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票。 第 4 条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 5 条公司住所为: 第 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 7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公司由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募集方式设立,股东 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0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 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12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 1 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 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 13 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第三章股股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 14 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 15 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 16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 17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 18 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 %; 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 %; (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 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 程。 ) …… 第二节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19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2 第 20 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21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 22 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23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 24 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 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股股东东 3 第 25 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 26 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 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 27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 28 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 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29 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第 30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 第二节第二节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第 31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