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问题解答
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问题解答 (补充一) 一、怎样判断单位与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标杆企业? 答: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导〉告知》(国科发火〔〕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行措施告知》(穗府办规〔〕10号)规定,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企业。 若企业不确定与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可先申报意向需求,届时将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核定企业资格。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是指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还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答:一般指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但假如用人单位有更高规定,可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职称。 三、怎样界定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职工为一线从业人员? 答:由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等单位根据实际状况,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性质界定。 四、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与否对职工学历和户籍有限制? 答:目前《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对整体租赁公租房单位职工学历和户籍没有作出限制。各单位可根据《措施》规定、结合本单位分派方案予以实行。 五、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后,可否几种职工一同合租一套房屋? 答: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后,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分派方案,安排符合条件职工进行合租。 六、成功申请到公租房职工在租赁期间离职怎么办?单位与否可以再将该公租房分派给职工居住? 答: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并分租给职工后,若已获配租职工离职,单位与职工可依租赁协议条款约定协商继续租住或提前解约退出。 七、单位成功申请后,分派房屋给职工时,收取租金可否高于或低于政府原则? 答:单位成功申请获配公租房,需按协议约定租金原则向住房保障部门缴交租金。单位分租后,不得以高于上述协议约定租金原则向职工收取租金。若对本单位员工提供租金补助或实行减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八、支付租金方式是什么?是单位支付还是职工支付? 答:整体租赁公租房租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单位分租给职工后,可按规定向职工收取租金。 九、在首5年租赁期与否会存在租金变动?续租时租金与否会变动? 答: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后,在协议期内租金原则上不作调整。续租时租金原则届时将予以公布。 十、如职工弃租,与否要缴纳违约金? 答:应当根据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状况与承租职工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十一、申请后获分派房屋数量与申请数量与否一致? 答: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全市各单位申请数量、申请房源点,按照就近原则和供需匹配原则进行协调分派,数量并不一定一致。 十二、分派原则中考虑单位所在地就近分派,一种单位能否同步申请多种房源? 答:可以,一种单位可根据职工申请状况汇总申请多种房源点房源。 十三、总租赁期限不超过,指是指单位租赁同一房源租赁时间,还是指单位与政府整体租赁时间? 答:现行《措施》规定总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是指单位承租同一房源租赁时间。 十四、提供电子文档与否为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答:用人单位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一)《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意向申请单位汇总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无需盖单位公章扫描件,只需EXCEL版本。 十五、怎样查询单位整体租赁协议格式文本? 答:单位整体租赁协议格式文本目前正在按程序制定报批中。在签订租赁协议前,协议格式文本将提供应或配租单位。 十六、如本次申请未获配租,何时可以再次申请? 答:本次单位整体租赁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28日。若用人单位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房源,其他房源点若有剩余房源,用人单位可根据需求对剩余房源进行意向申报,市住房保障办将根据后续申请定期(每两个月)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