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位置选择及相应的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GB50116-2013 3.4.1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3.4.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图形 显示装置、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 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 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 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 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3.4.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lm 的通道。 5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 有明显间隔。 3.4.93.4.9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 3.4.103.4.10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5506 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JGJ 16-2008 13.11.1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 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应 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 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 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有关规定。 13.11.5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3.11.6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 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2 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 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4 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 23.2.1 条的规定。 13. 11. 7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 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13.11. 8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 房间。 13.11. 9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0 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23.2.4 条的规定。 13.11. 11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23.3 节的规定。 2323..2 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 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6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3.2.2 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是楼层电子信息系统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占用的建筑空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 便于安 装、维护的公共部位; 2 电信间位置宜上下层对位;应设独立的门,不宜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3 电信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3.2.3 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根据设备配置及工作运行要求,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2 机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使 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S (23.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 ); K——系数,可取 5—7; S 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 )。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N (23.2.3—2)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 /台; N——机房内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 1.5 倍。 3 机房及电信间不允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电缆等各种管线穿过; 4 电信间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综合布线机柜时,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 5m ; 2)无综合布线机柜时,可采用壁柜式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 1.5m(宽)×0.8m(深)。 23.2.4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难以分 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4 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