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创办于 1991 年,原名四川天一开放函授 进修学院,是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 批准建立的我国最早的民 办高等院校之一,1994 年更名为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学校秉承“自强、求实、开拓、创新”的校训,以服务西南 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 建立与完善符合社会需要和学生满意 的质量标准,坚持“应用型、国际化、高质量”的发展理念,为 办成西南地区具有国际化特色、培养以“能做、能说、能合作” 为主要特征的应用型人才的一流高等学府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 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 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学校办学实 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 Sichuan Tianyi University。 — 1 — 第三条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竹市二环路东段 88 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 校址。 第四条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 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汪辉武。 第五条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 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 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 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 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 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董事会 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第七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采用全日制教育 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经 批准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成人专科教育与教育培训。 第八条第八条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为主,文学、艺术学 和教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 级规定程序合理设置专业。 第九条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 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 2 — 第十条第十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 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 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校由上海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 学 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 监督与考核, 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及终 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 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 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 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所设置 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学员, 自主制定各学科、 专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 3 — (四)根据社会需求、 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 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 管理; (五)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 依法与国 (境) 内外政府机构、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 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 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 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对教职工 进行考核、 管理、 评聘, 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 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 兴办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 成果;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 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 4 —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第一节领导体制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 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 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 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讨论修改本章程, 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校 长;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 依法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 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定额和工资标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收 入;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5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重要活动, 协调董事会董 事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董事会与校长 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 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实施学校发展 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干部任免;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 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