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协议
联联合合办办学学协协议议 甲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以下有时简称:举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各 方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 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第一条 学校名称: ________________(学校名称为暂定,具体以审批部 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学校) 。 第第 二二 条条办 学 地 点 : 租 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租期暂定年,每年租金元,由学校开办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第三条 举办者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 1、学校的总开办资金共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比例为 %, 即共出资人民币元; 乙方出资比例为 %, 即共出资人民币元。 前述出资在办学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共管 账户 。 2、各方按照本协议第条第 1 款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联合 举办者。甲乙双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 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后期无能力承担增资义务,则按各方 总出资数额重新计算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按重新计算后的各方出资比例进行 合理回报的分配。 第四条第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1、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 成,其中甲方指派董事会成员名,乙方指派董事会成员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各方一致同意推举方担任董事会董事长,并聘任担任 校长,负责对学校的日常管理,方担任法定代表人。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各方均有权从办学结余中依照其所持有的出 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经甲乙双方同意,无论哪一方在管理学校期间,在分 配合理回报的时候,首先提取学校合理回报的 %作为管理回报,之后双 方再按本协议各自的出资比例提取回报。 4、各方均有权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召开董事会时可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日常管理。 5、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或优先受让其 他举办者的出资份额。 6、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1、甲乙双方须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初定 启动办学资金不足时及时增加出资,以保证资金满足办学需要。 2、双方同意委托作为学校日常运作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处 理学校日常运营的所有事务, 其中单项费用支出在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 批,单项费用支出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由董事长审批。 如有以下重大事项和关系学校各举办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出万元以上(含万元) ; (2)聘任、解聘校长; (3)指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4)审核预算、决算; (5)制定发展规划;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对外合作的项目; (8)以学校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其他第三人借款; (9)以学校的名义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10)其他重大的学校决策和基础建设; (11)学校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举办者和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转 让出资。 5、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 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学校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 举办者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内不得向举办者以外的第三人转 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后,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 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举办者向举办者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 须经另一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 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举办者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举办者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举办者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审批 机关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另行签订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 的学校事宜。 3、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 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各联合举办者讨论后决定。若需终 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的,均视 为违约行为。 2、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应勤勉尽责,为学校的良好健康发展尽最 大努力,维护各举办者的利益。若因方过错而导致学校遭受损失,则 方应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本协议其他各方的损失。 4、若方在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 名义向银行或其他第三人借款,或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为第三方 提供担保,导致学校承担不必要的债务的,方应首先以其自身资产负责 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若方自身资产无法清偿学校因其 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 本协议其他各方有权扣留方的管理回报及其应 分得的合理回报份额用于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方自身资 产及扣留的管理回报、合理回报尚无法足额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 务的,本协议其他方在对外清偿了学校债务后,有权向方追偿。在本协 议其他方向方追偿时,方还应向其他方承担其出资总额 30%的违 约金。 第八条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 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本协议于市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