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 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 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 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 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 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 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 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 果、 茶、 桑、 竹、 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 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 念意义的树木。 3.8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 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 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 群,纪念 建筑如石窟寺。 3.9文物建筑重建费 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e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 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文物建筑典型实物 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 设计完善、 规划完备、 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 对尚有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 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在用房、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烧损率(%)………………(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 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它财产损失计算 4.5.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4.5.2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4.5.4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 A) 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10*已使用时间(年)] …………(5) 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 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 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 4.5.5 图书资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