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诉的概念
一、诉的要素一、诉的要素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抽象的请求,而诉讼请 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一)诉的三要素 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 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因此 法院不是诉的要素。 2、诉讼标的:即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 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即当事 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相关概念的解析 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诉讼 请求则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指的是该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并非所有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3、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指诉讼所争议的额度。 二、诉的种类二、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1 和变更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 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 积极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 2、 消极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 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根 据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给付种类物之诉;给付特定物之诉; 给付行为之诉。 1、给付种类物之诉。这是最常见的给付之诉 2、给付特定物之诉。 3、给付行为之诉:根据给付行为之不同,可以将给付行为之诉划 分为积极给付之诉与消极给付之诉。 (1)积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即要求对方的作 为行为。 (2)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 (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1、变更之诉的两种情形: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2 (1) 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 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2) 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 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2、变更之诉 VS 确认之诉: 二者在起诉目的和方向上刚好相反,变更之诉对于某种法律关系 的存在并无争议,但对于是否继续维持、是否解除、是否或如何变更 该种关系存在争议;而确认之诉则是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问 题本身存在争议。 三、反诉三、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 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 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一)反诉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 告;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不变、地位互换。 (主体特定、同一) 2、 目的的对抗性: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 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的独立性: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 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以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 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独立诉讼请求的方式起诉。因此,即使本诉的 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3 4、时间条件 (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 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院 应当合并审理。 (2) 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 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 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6、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2) 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 请求。 7、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 他法院管辖, 或者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仲裁协议, 不得向本院提起反诉。 小结: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 时间特定;请求独立;反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反诉的处理方 式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 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 4 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 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 判。 2、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再审裁定撤消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②追加新 的诉讼当事人的;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 法实现的;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 通过另诉解决的。 (三)反诉 VS 反驳 VS 事实主张 1、 反驳, 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主 张表示不同意的意思,即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 体上、程序上、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 请求。 2、反驳 VS 反诉 假如本诉不存在, 被告对原告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如果能,则属于反诉;如果不能则属于反驳。如果当事人的反驳内容 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抵消性,则应作为反诉对待。 性质 反驳 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诉讼 主张的一种手段,不具有诉的性 5 反诉 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出的 一种独立的诉 质 前提 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或 者部分诉讼主张为前提 承认本诉为前提 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 目的 仅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反请求,主张独立的实体权 张,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利,同时抵消、吞并原告提起 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主体反驳的主体是所有当事人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 告 3、 事实主张: 当事人提出的发生在过去的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的主张,不同于法律主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