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债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特定债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A A 款)(款)(20162016 版)版)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真实、 合法、有效的特 定债务合同,并基于该特定债务合同负有特定给付义务的债务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投保人签订真实、 合法、有效的特定债务合同的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签订的特定债务合同完全履行了自己的 义务, 而投保人未按照特定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应付资金的义务, 且投保人拖欠应付资 金时间超过保险单约定期间(以下简称“索赔等待期”)以上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 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人对投保人在所投保的特定债务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应付资金扣除相 应的绝对免赔金额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索赔等待期” 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 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 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索赔等待期自特定债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兑付日次日开 始起算,具体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四条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定债务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一)特定债务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特定债务合同,损害保险人(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特定债务合同,损害保险人 利益的;利益的;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特定债务合同,损害保险人(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特定债务合同,损害保险人 利益的;利益的; (四)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特定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投保人拒绝足(四)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特定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投保人拒绝足 额还款或拖欠还款的;额还款或拖欠还款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担保人就偿还特定债务合同项下的(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担保人就偿还特定债务合同项下的 资金达成和解协议,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资金达成和解协议,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特定债务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特定债务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 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不在此限;(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不在此限;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染;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恐怖活动; (六)由于交易平台或(六)由于交易平台或/ /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 /和银行基础设施故障和系统发生损坏、故和银行基础设施故障和系统发生损坏、故 障,或被非法侵入的。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第六条第六条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赔偿。 第七条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特定债务合同中列明的应付资 金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 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 被保险人应付资金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 具体比例或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 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