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 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