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带党建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参考文本(执行董事、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住所: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全体股东可自行确定通知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向股东会提名经理人选,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注: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还可作出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执行。(注:公司章程可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依照《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照《公司法》第八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