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带党建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参考文本(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住所: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全体股东可自行确定通知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1、可以设副董事长。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注: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1、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2、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还可作出其他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3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2名,另外 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