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股东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章程范本
注:红色字体为解释说明文字,形成章程后需要企业自行删除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住所: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第五条 公司为由 、 、 (股东姓名或名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保障股东权利。 第六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余额缴付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银行到账时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全体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注:全体股东可自行确定通知时间。)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般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或者由董事提案,再经过股东会通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公司投资担保的具体审批权限,“或者”前后内容三选一)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公司按自己实际的机构设置来进行修改。)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成员为3人以上),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职工董事 人(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设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或者股东委派(注:由公司自行确定,“或者”前后内容二选一。)产生。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或者股东委派产生。(注:1、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横线部分。2、由公司自行确定,“或者”前后内容二选一。)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