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自检自测及答案(二)
好用法律基础自检自测(二) 第四章 民法 一、名词说明 1.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4.民事权利实力是指法律给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行为实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6.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7.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扰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担当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 C A.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B.可变更的民事活动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2.公民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为B A.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个体工商户 C.法人 D.私营企业 3.我国从 D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 A.年满10岁 B.年满18岁 C.年满16岁 D.从诞生时起 4.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B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表人 D.托付代理人 5.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从 D 起先 A.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日期 B.申请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 C.人民法院宣告判决的日期 D.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6.某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年限应自某甲下落不明满 C 起先 A.10年 B.5年 C.4年 D.2年 三、多项选择题 1.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只能进行与其 ABC A.年龄适应的民事活动 B.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人格、身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类型有 AD A.企业法人 B.法人合伙式联营 C.个人合伙 D.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因 BCD ,托付代理终止 A.被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 B.代理期间届满 C.被代理人取消托付 D.代理人死亡 4.按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ABCD A.保证 B.定金 C.抵押权 D.留置 5.下列哪些行为会引起债的发生 ABC A.合同 B.侵权 C.拾到他人遗失物 D.接受他人馈赠 6.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BC A.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D.债务人分立 四、简答题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同等的原则;(2)自愿、公允、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3)爱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4.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干脆由被代理人担当 5.债的特征 债的特征:(1)债的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2)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学问产权,也可以是行为(3)债权的实现,必需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4)从发生的依据上看,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6.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干脆财产内容的权利 (2)人身权包括: ①发表权,即确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④爱护作品完整权,即爱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7.我国授予独创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独创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1)新奇性;(2)创建性;(3)好用性 8.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扬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爱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论述:著作权的合理运用 合理运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运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在下列状况下运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个人学习、探讨或观赏,运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苛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探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运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棺、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者保存版本的须要,复制本馆保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在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