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运营碳中和实施指南(征
ICS XXX CCS XXX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XXXXX—XXXX 港口码头运营碳中和实施指南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ing Carbon neutrality in port terminal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XXXXX—XXXX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编制过程实际发生 为准)。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以编制过程实际发生为准)。 DB12/T XXXXX—XXXX II 引言 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力争于 2030 年 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与努力争取于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 2021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 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了碳达峰十大行动,明确了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天津市作 为首都“生态护城河”,率先印发《天津市“双碳”工作关键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措施清单(第一批)》, 并于 2021 年 10 月颁布全国首个“双碳”地方性法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2022 年 8 月发 布了《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中明确了“打造世界一流绿色港口,实施新 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目前“双碳”市场上,“双碳”工作参照标准、统计口径的差异以及第三方碳中和评价机构的资质的 参差无法保障碳排放量数值的准确性及碳中和声明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区域的统计核算。同样,在碳中 和抵消方式上也存在差异,目前主要的方式以化石能源替代、节能技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进行减排,采用市场行为进行中和抵消,但中和抵消的市场行为涵盖碳配额、碳信用、碳普惠等多种方 式,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发布了《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北京市于 2021年陆续出台了 《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 (DB11/T 1861-2021) 、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 (DB11/T 1862-2021) 两项碳中和实施指南, 为国家、 地区及相关行业的碳中和及评价工作指明了方向, 但目前本市内相关标准仍是空白。 《港口码头运营碳中和实施指南》地方标准的建立,旨在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 南》和《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等有关碳中和的方针政策,有助 于行业内企业参照标准制定及推进碳中和方案, 规范碳排放量核算口径及方法, 逐步制定落实减排行动, 明确碳抵消方式, 规范行业内碳中和的评价工作, 高效有序的引导港口码头企业依据本指南参与实施碳 中和,助力本市及交通行业的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 DB12/T XXXXX—XXXX 3 港口码头运营碳中和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港口码头企业开展和实施碳中和工作的基本原则、 实施流程及评价方式, 其中实施流程 包括碳中和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码头运营碳中和实施应开展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ISO 14064-1: 2018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 及指南(Greenhouse gases --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ISO 14064-3:2019 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核查和审定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 gases - Part 3: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 PAS2060:2014 碳中和论证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 ISO 14068-1:2023 气候变化管理向净零的过渡 第 1 部分:碳中和(Climate change management Transition to net zero Part 1: Carbon neutrality) IPCC 2006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 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京都议定书》 中所规定的七种温室气体, 分别为二氧化碳 (CO2) 、 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 三氟化氮(NF₃ )。 [来源: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3.2 碳抵消 carbon offset 排放单位用核算边界以外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以及碳汇,以碳配额、碳信用、绿证、新 建林业碳汇等产生碳汇量的形式用来补偿或抵销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 [来源:DB11/T 1861-2021,有修改] 3.3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DB12/T XXXXX—XXXX 4 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后, 将不可避免的排放量通过购买碳配额、 碳信用以及绿证的方式或通 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码头运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4 碳配额 carbon allowwance 碳配额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 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来源:DB11/T 1861-2021] 3.5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 由政府部门签发或其授权机 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1个额度碳信用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来源:DB11/T 1861-2021] 3.6 绿色电力产品 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