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所涉及承包商(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及分包商雇用的所有农民工。 第三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有权对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向各参建单位提出农民工管理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做好农民工工作。 第四条 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建立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是农民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民工生产生活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确认农民工身份并登记造册、督促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调解劳资纠纷等。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要在农民工工作两周内到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证并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应及时采集、登记与参建单位及分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各参建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的流动人员.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优“、“评先”过程中为农民工制造条件.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共同探究在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积极进展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新路子。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管理工作,尊重其人格和劳动成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尊重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第九条 本办法应作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条款,是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与项目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标明的双方共同遵守的重要条款。 第二章 劳资管理 第十条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非法用工,与农民工发生的任何劳动纠纷争议,参建单位都应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文件规定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可与银行协商签订《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包工程工程款项计量支付人员工资专款专用管理协议》,对工程项目人员工资进行封闭管理。各参建单位在收到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项时,必须保证该工程款项先行用于支付人员工资,专款专用,实行计件工资的参建单位,应根据用工情况将人员工资优先支付、先行预留、专款专用、监督发放。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每月可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人员工资复核。各参建单位要严格依照工资支付管理程序,于每月 20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参建单位要按月如实向工程发包方上报人员工资支付额度,人员工资审批履行计量支付审批程序。在每月计量支付审批单中,须标明人员工资额度,按既有程序审批支付。 第十三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合同款支付审批单”中设有经业主代表、监理核定的“人员工资”项,以加强人员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根据《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包工程工程款项计量支付人员工资专款专用管理协议》进行监管,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返乡的农民工,要及时结清工资,坚决杜绝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协助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就业随同转移等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按时缴纳,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一经发现参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绝或未能足额缴纳保险的行为,有权代扣本工程进度款直接作为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或为其缴纳保险,各参建单位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称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设置高标准农民工宿舍。农民工宿舍实行标准化、定型化、公寓化管理。宿舍可采纳单层或双层砖混结构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砌筑宿舍室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适合居住要求,凡设置双层床铺的屋顶高度不得低于3.5米,单层床铺的屋顶高度不得低于2。8米,屋顶应采纳吊棚,宿舍基座应高于地面,装配式活动板房屋面应喷油漆,砖混结构应勾缝、抹灰、粉刷涂料。要为农民工提供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住宿条件。宿舍必须具有保暖、采光、通风条件,并具有防暑、防毒、防蚊虫叮咬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用燃煤炉具取暖,冬季室内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上。农民工宿舍内禁止取火做饭,各宿舍应环境干净、通风状况良好、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灭火设备。 每间宿舍不得超过20人,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每间宿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要设有农民工食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相关标准,并对其加强卫生监管。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做到生熟食品分开、饭菜质量和卫生状况良好,应敷设水泥地面。用餐人员在5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炊事员。 灶台、墙壁均要粘贴瓷砖(墙壁瓷砖高度不得低于1.6米),所粘贴瓷砖必须粘贴到吊棚顶。施工现场食堂禁止采纳燃煤炉具、炉灶、茶灶等,灶间一律采纳液化气罐或电加热器。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设有农民工浴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为农民工发放澡票. 施工现场应为农民工设置开水房,设专人负责管理。 农民工工作区、生活区使用厕所应设置在合理点位,符合卫生要求,统一设置水冲厕所。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厕所外无随地大小便,厕所内无粪便外溢、无蝇蛆脏水。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作区、生活区应做到地面、地下无污水、臭水、常流水,生活垃圾必须有专人保洁、专用容器并及时清运.工作区和生活区应采纳毒饵盒、挡鼠板进行灭鼠,大力消除“四害”。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检查,加强传染病防控.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对农民工进行血型普查,建立农民工血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农民工血型应标示在其本人安全帽的显著位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确保农民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为农民工设置娱乐活动室(提供有线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