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 5.2 节至 第 5.5 节的规定执行。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J 的规定取值。 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 50009 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 加内力。 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 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 1)项的规定时, 应按本标准附录 L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 测,并应确定其标准值。 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 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 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5.1.3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当检验结 果表明,其承载能力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时,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 a u级或 bu 级。当承 载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 c u 级或 d u 级。 5.1.4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当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 安全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 a u 级或 b u 级。 1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4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 显著变化。 5.1.5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均匀作用的因素引起的 性能变化时,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取 5 个~10 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 应按现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从每一构件上切取的试件数或划定的测点数,测定其材料强度 或其他力学性能,检测构件数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总数少于 5 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 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 受检构件的数量。 5.2 混凝土结构构件 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 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构件安全性等级。 5.2.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 5.2.2 的规定分别 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混凝土 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 表 5.2.2 按承载能力评定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5.2.3 当按构造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 5.2.3 的规定分别评定 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表 5.2.3 按构造评定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5.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 1/400 时,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验算结果不低于 b u 级时,仍可定为 b u 级; 2)当验算结果低于 b u 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 c u 级或 d u 级。 2 对除桁架外其他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应按表 5.2.4 的规定 评级。 表 5.2.4 除桁架外其他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注:1 表中 l 0 为计算跨度; 2 评定结果取 c u 级或 d u 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3 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 7.3.10 所列的限值时,应 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 7.3.10 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 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柱的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 并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评级; 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 d u 级。 5.2.5 混凝土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应按表 5.2.5 的规定进行评级, 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 c u 级或 d u 级。 表 5.2.5 混凝土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 注:1 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和斜压裂缝; 2 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 用的场所,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3 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 裂缝宽度以表面测量值为准。 5.2.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 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 c u级或 du级: 1 因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掉角。 2 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 5.2.5 规定的弯曲裂缝宽 度值超过 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5.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 5.2.5 条及第 5.2.6 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5.2.8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 c u 级 或 d u 级。 5.3 钢结构构件 5.3.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 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钢结构节点、连接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 能力和构造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节点、连接域等级;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 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承载 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3.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 5.3.2 的规定分别评定 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 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钢结构倾覆、 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节点、连接域的验算应包括 其板件和连接的验算。 表 5.3.2 按承载能力评定的钢结构构件安全性等级 5.3.3 当按构造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 5.3.3 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 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