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补充预算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制度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工程签证、补充预算、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制度 1、 贵司应及时办理各种签证.引起签证的事实发生完毕,7日内即应上报签证,并及时办理补充预算。对于持续发生、进展的各种可能引起签证的事实,贵司必须定期或(根据情况)不定期报告有关进展并请求监理和甲方工程师进行确认,否则本项目部有可能拒绝签证。隐蔽性经济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办理,否则我部有权拒绝确认,或者要求贵司无偿剥露检查。请注意: ² 未经签证确认,发生的所有工程量一律不得办理补充预算; ² 任何未经审核的补充预算,均不得进入工程款支付申请流程申请工程款。 2、 所有涉及经济签证的事实必须提前与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沟通,并同时取得监理及我部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3、 如紧急情况我部要求配合处理的事宜,应无条件先予执行,事后也应及时完善和补充书面确认资料(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施工单位应在有关各方到场对签证事实进行确认时完善书面及影像资料。 5、 工程款支付 ² 贵司必须在每个月20日前上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资金计划,如因施工单位未按时上报资金计划造成实际付款与完成工程量不符的后果自负; ² 贵司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的进度款申请,超过25日我部一概不受理,由此造成进度款无法及时支付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² 请贵司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额度及时申请支付工程款。申请应采纳我部规定的格式。不符合格式要求的请款书将被视为无效文件,监理部和我部有权拒绝办理。由于贵司填写错误等原因引起的支付延误我部和监理部恕不负责; 由于常常出现填写错误等情况而引起支付延误,因此有关表格的具体用法请立即与我公司计划成本部进一步联系。 6、 办理签证应备齐各种证明文件,如我部或监理部的书面指令;经过确认的口头指令;设计变更,等等。办理补充预算时必须附带全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办理工程结算应同时上报竣工资料。请贵司自觉遵守此规定,否则我司将予以退回; 7、 工程结算条件如下: ² 已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内容及其补充内容; ² 并且通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资料齐全; ² 同时已上报合格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 注意:凡是经我部签字确认的文件均为有效文件,请你司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慨不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