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合同
塔式起重机租赁及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甲方) : 出租方(乙方) : 现甲方生产需要,需租赁乙方塔式起重机用于 。在乙方已对施 工现场进行踏勘,对现场情况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及要求进行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为明确双方在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 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 2 条 租赁设备基本情况 2.1 租赁塔机数量: 台 2.2 生产厂家: 2.3 品牌、型号: 2.4 生产日期: 2.5 额定载重量: 2.6 安装最大高度:满足工地需求,臂长 米和 米 第 3 条 租期 3.1 塔机预计使用期限 个月。不足 个月的按 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当 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当月实际天数) 。 3.2 租期计算从机械安装验收完毕,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 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使用机械 之日止。 第 4 条 租赁费用的计算 4.1 租金:塔机高 米内,每台租金包干为 元/月(包括按照施工需要 增加标准节、增加附着等的全部费用) 。月租金是指乙方提供能满足甲方正常使用机 械所需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机械使用费、操作人员费用、基础预 埋件、升节、附墙连接、附墙连接所需的配件、电缆、维修保养费、维修保养所需 配件费及服务费。 4.2 乙方负责为每台塔机配备壹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费用已含在月租金中, 乙方提供的人员有效工作时间每天每人不得少于 12 小时。乙方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操 作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操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负责为 所有操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工程生产的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操 作人员加班,费用按照 计算。 4.3 进出场费:每台塔机进退场费包干单价为 元/台(进退场费包含: 进退场运输费、安拆的吊机费、安装拆机费、因场地原因造成的场内二次转运费、 调试、验收费及取证等全部费用) 。 4.4 如甲方现场原因造成附墙超过标准附墙时,应采用原生产厂家特制的附 墙,如果由其他单位特制或安装时,其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指具有机械制作或设 备维修或设备改造资质) ,并将其资质提交甲方备案,且设计图纸、计算书、制作工 艺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应有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以作为甲方验收确认的依据。 第 5 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租金的支付:乙方每月 26 日至 30 日提交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间的租金 结算报告,甲方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期乙方机械的运行情况评定进行结算并支 付租金。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在塔机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 30 天内支付。 5.2 进退场费的支付: 进场出场各 50% ,在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经双方自检验 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向 乙方支付进场费 元;塔式起重机离场,乙方向甲方提交退场费支付申请后 10 日内支付退场费 元。 5.3 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时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 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证明资料。 5.4 若甲方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可推迟向乙方支付租金,但最迟不得超过六十 日。 5.5 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帐户支付。如乙方须变 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乙方自 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5.6 新塔机配重如在现场浇筑,所用砼、钢筋、模板、人工的费用按甲方购入 价格计算,其费用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第一笔租金或进场费中扣除。塔机拆卸出现 场时,乙方应当同时处理塔机配重,逾期三日不进行处理的,甲方有权代为处理, 费用由乙方承担。 5.7 其他: 第 6 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6.1.1 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机械基础施工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 并将 28 天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和基础相关隐蔽资料一份交乙方备案。对于甲方基础的制 作,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配合与指导,设备基础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进 行机械安装。若因甲方施工原因出现基础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6.1.2 甲方提供乙方安装及使用时的施工电源, 塔机专用开关箱敷设至塔机基 础三米以内位置。 6.1.3 甲方负责指导和监督乙方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及进场三级 安全教育。 6.1.4 甲方负责工地的场地平整和道路通畅以及工地有关现场配合工作。 6.1.5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积极 配合提供报装所需的甲方相关资料。 6.1.6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6.1.7 甲方委派 为现场代表(电话: ) ,负责对乙方使 用过程中进行质量、安全等监控和把关,并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 6.2 乙方权利义务 6.2.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塔式起重机的档案资料, 并确保一部塔机对应一份档案 资料。 6.2.2 乙方提供的塔机必须经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等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所有塔机使用的地脚螺栓、附墙配件、钢丝绳等由乙方提供,并应有厂家出具的有 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必须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设备 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6.2.3 乙方应在塔机进场前 10 天向甲方出具该塔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 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同时, 乙方还应随出租的设备提供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以 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6.2.4 塔机安装前乙方应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乙方自行进行塔机安装的, 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建筑机械安装资质(在所租赁地点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 记认可)的专业单位, 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安装。在本合同签订前 5 天内乙方应 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和甲方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6.2.5 乙方无安装资质或该塔机不在乙方安装资质范围内的,严禁乙方安装塔 机,乙方应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单位进行塔机的安装。乙方应在本合 同签订前 5 天内出具乙方与第三方安装单位就塔机安装签订的塔机委托安装协议, 同时向甲方提供该第三方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