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模板
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地址: 授权代表: 鉴于 (1)×××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 ,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2)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转让方持有×××公司共计××××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 (3)受让方是一家在××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编号 为××××。 (4) 经协商,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 经友好协商,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 将其持有的本协议 项下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 受让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管理办法》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第 1 页 共 18 页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进 行解释: 1.1 本协议书: 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 包括经各方不时修改并生效的补充 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公司:指(证券代码:××××××) 。 1.3 本次股份转让: 指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 本协议项下的×××公司标的股份。 1.4 标的股份: 指转让方拟转让的、 受让方拟受让的×××公司股份××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1.5 基准日:指本次股份转让的基准日是,即××年××月××日。 1.6 股份转让价款: 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六条之规定,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 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1.7 本协议书生效日是: 指根据本协议书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本协议书生效日 成立。 1.8 本次股份转让生效日: 指根据本协议书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本次股份转让 生效之日。 1.9 股份过户: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所规定,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 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1.10 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第 2 页 共 18 页 1.11 过渡期间:指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1.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1.14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5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周末双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 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其他机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银行)进行,则为该机构的工作日。 第二条 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 2.1 本协议书中所引用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协议书的条款及附件, 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 本协议书的条款, 附件序号和标题以为方便参阅而设, 不影响本协议书 的释义或解释。 2.3 在本协议书项下, 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可在该 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2.4 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则、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其 的任何法律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条件和法律文件。 2.5 各方已联合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 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 不明确或疑问, 本协议书的解释应如同名方联合起草一般, 不得在认定和举证方 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2.6 本协议书所称的 “已披露的情况” 是指各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指 第 3 页 共 18 页 定的公开信息领域坡露的情况, 及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供的 材料中所坡露的情况, 及以各方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相关附件材料, 互相签署 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 标的股份 第三条 股份转让 3.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3.2 本次股份转让后, 转让方持有×××公司股份××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3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时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转让方持有的股份为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条件是:自×××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即××年××月××日) ,在××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或者转让;在前期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 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 在××个月内 不得超过百分之×。 本协议书项下的标的股份在××年××月××日是之后向受让方转让符合 上述限售条件。 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 仍应遵守上述限售条件以及其他法定限 售条件;受让方亦遵守转让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时作出的其他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限售、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机构等。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数量为: 第 4 页 共 18 页 序有限售条件持有的 有限售 条件股 份数量 1 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持有的股份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数量为: 序有限售条件持有的 有限售 条件股 份数量 1 可上市交易 时间 新增可 上市交 易股份 数量 新增可 上市交 易股份 比例 限售条件 可上市交易 时间 新增可 上市交 易股份 数量 新增可 上市交 易股份 比例 限售条件 号股东名称 号股东名称 第 5 页 共 18 页 2 3 第四条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 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 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 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 形或者风险。 第五条转让方分别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在标 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 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 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6.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股份转让信息公 告日前××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即每股受让价 格为人民币××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 。 第 6 页 共 18 页 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汇率以受让方支付股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