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模版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适用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大连商品交易所) 编号: 甲方: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期货公司)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方面 开展诚信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署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所涉名词解释(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均执行下述释义) 1.本协议所称甲方,不仅单指甲方本身,也包括甲方所有分支机构。 本协议各条款所述 “甲方”均含甲方并甲方所有分支机构。 2.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 ,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 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 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 证。 3.本协议所称“甲方客户” ,是指向甲方(也包括甲方所有分支机构,下同)提出标准 仓单融资业务申请,符合甲方相关授信管理规定, 且在甲方同意给予其授信前, 其已与乙方 签署合法有效《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生产、贸易或加工型企业客户。 4.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甲方基于 一定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甲方客户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 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包括甲方客户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甲方客户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 押的授信业务共两种类型。 5.本协议所称“交易所” ,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 交易场所的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 (在本协议中可分别简称为 “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 ) 。 本协议各条款所述“交易所”若无特别指明,均包含全部三家期货(商品)交易所。 6.本协议所称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 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 就是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和有形载体。 目前,标准仓单已全部为电子化标准仓单, 也仅大连 商品交易所仍存有和承认具有上述功能的持有凭证 (在采用非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 时用,在采用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也已取消使用) ,存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该类 持有凭证已不具有标准仓单所有权这一核心特性, 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实现标准仓单的全部 电子化管理,已不使用持有凭证。 7.本协议所称“甲方客户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是指甲方客户以其拥有 处分权的标准仓单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一 种短期授信业务。 8.本协议所称“甲方客户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是指甲方客户从 交易所购入期货合约后, 甲方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甲方客户发放信贷 资金, 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资金的封闭操作, 即甲方将资金划入甲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 账户,并要求甲方客户及时出具转账凭证, 将款项转入乙方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 用于标准 仓单实物交割,并及时办妥以甲方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 9.本协议所称“标准仓单账户” ,是指为办理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甲方 和甲方客户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 为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申请、 提 交或确认质押登记解除申请、 查询标准仓单状态等) 而必须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 系统中申请开立的标准仓单账户。 10.本协议所称“特别通道” ,即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是甲方为办理郑商所、大商 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而由总行向郑商所和大商所申请取得,以实现对质押标准仓单占有权, 便于标准仓单处置和变现,且不具有期货交易自营和经纪功能的特别席位。 11.本协议所称“郑商所主办行” ,是指经甲方授权管理特别通道, 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具 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甲方某一分支机构。 本协议所称“大商所主办行” ,是指经甲方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大连商品交易所具体 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甲方某一分支机构。 12.本协议所称 “业务具体经办行” , 是指办理各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甲方各相关 分支机构。郑商所主办行自身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亦为业务具体经办行。 13.本协议所称 “标准仓单处置” , 包括授信到期前甲方和甲方客户协商同意的协议处置、 授信到期后甲方客户违约时发生的违约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卖出或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 其中授信到期后的违约处置主要是指标准仓 单的协议转让。 14.本协议所称“卖出期货合约方式” ,是指授信到期前,经甲方和甲方客户协商同意, 通过乙方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 所得款项归还甲方授信的一种 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15.本协议所称 “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 , 是指授信到期前, 经甲方和甲方客户协商同意, 通过对质押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 拍卖等方式, 将所得款项归还甲方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 置方式。 16.本协议所称“期货合约” ,仅指商品期货合约,不包括金融期货合约, 是指由交易所 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17.本协议所称“期货商品” ,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品种。 18.本协议所称“交易日” ,均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即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 最后截止日期。 如果在该最后截至日前未能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则进入期货合约的交割期。 19.本协议所称“平仓” ,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 数量及 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20.本协议所称“交割” ,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 交易双方通 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优先向对方推荐有标准仓单融资需求的目标客户, 利用对方平台 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 第三条甲方双方承诺本协议对甲方和甲方所有可能具体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各 分支机构(含甲方各相关分行和下属各经办支行) 、乙方和乙方所有可能参与标准仓单融资 业务的各相关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均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在本协议中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亦是对甲方所有分支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乙方违 约,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均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相同的权利,乙方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条双方陈述 1.乙方是一家持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期货公司,愿意按 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和监管责任。 2.甲方是一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 经营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或分支机构) 。 3.在办理任一单笔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前, 乙方承诺甲方客户已与其签署了相应的 《期货 经纪合同》 ,并已成为其会员席位项下的投资者。 4.乙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己方所从事的各种法律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相应法 律行为违法违规而遭受监管机构查处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完全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