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官职
明朝地方官职明朝地方官职 明朝地方官职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简称 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优如元朝的“腹里”。南北两直隶与十三简称布 政使司,俗称两京十三省。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之初,明太祖规定地方区划,袭用元朝分天下为十三 行省,其直辖于南京应天府者称为直隶。改元朝的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布政使 之外有按察使,布政、按察两使分掌民政与司法,为一首最高长官。省下为 府、州、县,有知府、知州、知县。 明成祖(朱棣)迁建北平(今之北京)为京师,乃增设北直隶,而以南京为陪 都,在形式上成为两个政治中心,官制上形成了重复的两个中央官制。北京的 中央政府有诸部寺监,南京也设有诸部寺监。所不同的是,南京的诸部寺监为 闲散之官,有名无实,国家用于眷养有清望的大巨,成为一种名誉官职。这是 前朝所无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特殊现象也是由于“靖难”之变所构成 ⒈南北两直隶 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将其他近畿诸府州直辖于中 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安徽、江苏两省,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应天 府设有府尹为长官。 北直隶称北京,包括今河北、辽宁两省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 顺天府设有府尹为长官。 ⒉总督与巡抚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是明成祖(朱棣)在省级之上临时设置的两官。 那时,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有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 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前者就是总督,后者就是巡抚。总督和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 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明代宗(朱祁钰)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 第 1页 共 7页 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 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总督主要负责地方 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要负责地方民政,往往为御使出使之职。巡 抚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司地,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 抚。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 督抚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后来这种官制相缘到清朝, 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遂成为地方封疆大吏。 ⒊省、府(直隶州)、县(属州) 省(布政使司)下有府、州、县行政区划。明初改元之路为府,成为主要的 二级行政区划。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 两直隶,将近畿诸府州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 使。州有大小,有直隶州、属州之别。大的州直隶于省,称为“直隶州”,地 位与府相同,行政级别等同于府,直隶州一般均有领县;小的州,属府管辖,称 为“属州”,地位与县相同,属州或有领县。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直隶州 或属州)以下有县。因此,明朝行政区划系统三级制“省(布政使司)—府或直隶 州—县”和四级“省(布政使司)—府—属州—县”制并存。 ⑴省之官吏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 政区最高机关,分掌地方民政、刑狱、军政。三司长官布政使、按察使与都指 挥使,同为封疆大吏。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 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 ①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朱元璋攻下集庆之后自领江南行 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公元 1358 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 行省。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 司,不称“行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 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如广东“省”于廷寄等正式 第 2页 共 7页 公文中称作“广东等处布政使司”。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九年(公元 1376 年)变更地方行政区划,将浙江、江 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 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 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南京(南 直隶)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故名“直隶”。 洪武十三年(公元 1380 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全国十二承宣布 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公元 1381 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承宣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 政使。十五年(公元 1382 年)设云南承宣布政使司。二十二年(1389 年)定布政 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降为正三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 制。 明成祖(朱棣)永乐元年(公元 1403 年)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 五年(公元 1407 年)设交趾承宣布政使司;十一年(公元 1413 年)设贵州承宣布政 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三年(公元 1428 年)裁撤交趾承宣布政使司;全国除了 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通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明初到明英宗(朱祁镇)正统年间,承宣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一般布 政使进入中央多为尚书、侍郎,而中央一般委任都察院都御史、御史等出任布 政使;明代宗(朱祁钰)景泰后承宣布政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承宣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 三品;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左 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粮道(一人,主要负责征收 田赋)、督册道(人员不限,设立情况依据本布政司情况而定)、分守道(任意, 主要负责向各府、直隶州传达、催办布政司的公事)。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六 品;都事一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理问 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司狱司:司狱一 人,从九品。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 第 3页 共 7页 人。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②提刑按察使司 明代地方上分为省、府(州)、县(属州)三级,其中,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了 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 一省之监察与司法,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提刑按察使(正三 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 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 义。提刑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 同为督、抚属员。 在承宣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 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 道、分巡道等,由提刑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 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之 (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