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 32 第十章停车场 .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 35 第十二章附 则 36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陕西省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西安市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条例》 、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年) 》 、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 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 1》 ) 。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见《表 2》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 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 体分区见附图 1)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 , 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 3000 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 1 万平方米 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 《西安市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3》 )及表4《西安 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 4》 )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 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 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 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表 3 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住宅建筑类 多层中高层高层 办公建筑类 多层高层 商业建筑类 多层高层 ≤55% ≤45% ≤45% ≤30% 教育科研建 筑类 — ≥20%,≤ 45% ≥20%,≤ 40% ≥20%,≤ 40% ≥20%,≤ 35% 工业建筑类 — ≥30%,≤50% ≥30%,≤50% ≥30%,≤50% ≥30%,≤50% 区位 城市更新改造区≤28%≤25% 城市新区 新城及县城 乡镇 ≤28% ≤28% ≤28% ≤25% ≤25% ≤25% ≤20%≤50%≤40%≤60% ≤20%≤40%≤35%≤50% ≤20%≤40%≤35%≤50% ≤20%≤35%≤30%≤40%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 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 27%以 内;多层应控制在 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 30%以内; 居住建筑 区位 城市更新 改造区 城市新区 新城及县 城 乡镇 (3000-1000 0 人) ≥2.0,≤6 ≥2.5,≤5 ≥1.7,≤4 ≥1.2,≤3.5 居住建筑 (10000- 30000 人) ≥1.7,≤5 ≥2.0,≤4 ≥1.5,≤ 3.5 ≥1.0,≤3 居住建筑 (30000- 50000 人) ≥1.5,≤4 ≥1.7,≤3.5 ≥1.2,≤3 ≥0.8,≤2.5 行政办公建 筑类 ≥1.5,≤3 ≥1.0,≤2.5 ≥1.0,≤2 ≥0.8,≤1.5 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 筑类 ≥0.8,≤3.5 ≥0.7,≤3 ≥0.6,≤2.5 ≥0.6,≤2 工业建筑 类 ≥1 ≥1 ≥1 ≥1 ≥1.5,≤6 ≥2.0,≤5 ≥1.5,≤4 ≥1.0,≤3 表表 4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说明:说明: 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 3000-10000 人、 10000-30000 人、30000-50000 人。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 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 第八条 《表 3》 、 《表 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 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 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3》 、 《表 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 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 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 10%。 第四章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 注:1、表中测算依据:90 平方米/户,3.0 人/户。 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 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 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 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 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五章第五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 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 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 (因建筑自身设计 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 (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2 小 时标准; (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5 小时的标 准; (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四) 建筑层高按 3 米计算, 超过 3 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 (五) 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 1.5 倍范围内考虑, 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多层住宅 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 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相 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 米。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