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 、 《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第二条 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 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 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 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应 根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 编 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隐患排查的 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隐患 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排查清单。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 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所在车间(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车 间(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 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应当保证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 生产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 确定相应的隐患排查类型、排查内容、排查周期及组织级别,具 体如下: 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各班组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 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 重点。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车间生产部结合 岗位责任制排查,每月组织一次。 3.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对工艺、 设备、 电气、 建筑结构、 消防与公辅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公司主要负责人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 4. 季节性排查指公司依据季节性特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开展的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a. 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坍塌等为重点; b.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 防暑降温等为重点; c.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 d. 冬季以防火、 防爆、 防雪、 防冻防滑、 防静电等为重点。 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以车间为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 5. 节假日隐患排查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 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 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 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公司 主要负责人组织,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 查。 6.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a.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或原有使用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 的; d.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f.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五条 各相关层级的负责人对照确定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 生产现场类隐患要保留 影像或图片记录。 第六条第六条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 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建议等信息向岗位作业人员进 行通报。 第七条第七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负责 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 排专人确认。对于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有隐 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 负责人批准后限期整改。 第八条第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 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 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第九条经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本 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 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 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并将治理方案报告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和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 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从安全费用中支出,治理时,采取严密的 防范、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 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 ,立即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照“谁排查谁验收”的原则,隐患排查组织部 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实现闭环管理, 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 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并将治理结果向当地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 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 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a.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b.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c.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方案、整改验收等应保 留纸质记录,单独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持续改进: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 行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 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 当发生更新 时应及时组织评审,保存评审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 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 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 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对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情况进行动态检查督导, 定期检 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