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 、 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第二条 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 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 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 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应 根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 编 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隐患排查的 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隐患 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排查清单。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 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所在车间(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车 间(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 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应当保证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 生产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 确定相应的隐患排查类型、排查内容、排查周期及组织级别,具 体如下 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各班组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 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 重点。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车间生产部结合 岗位责任制排查,每月组织一次。 3.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对工艺、 设备、 电气、 建筑结构、 消防与公辅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公司主要负责人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 4. 季节性排查指公司依据季节性特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开展的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a. 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坍塌等为重点; b.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 防暑降温等为重点; c.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 d. 冬季以防火、 防爆、 防雪、 防冻防滑、 防静电等为重点。 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以车间为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 5. 节假日隐患排查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 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 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 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公司 主要负责人组织,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 查。 6.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a.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或原有使用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 的; d.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f.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五条 各相关层级的负责人对照确定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 生产现场类隐患要保留 影像或图片记录。 第六条第六条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 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建议等信息向岗位作业人员进 行通报。 第七条第七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负责 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 排专人确认。对于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有隐 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 负责人批准后限期整改。 第八条第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 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 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第九条经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本 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 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 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并将治理方案报告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和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 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从安全费用中支出,治理时,采取严密的 防范、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 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 ,立即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照“谁排查谁验收”的原则,隐患排查组织部 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实现闭环管理, 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 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并将治理结果向当地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 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 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a.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b.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c.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方案、整改验收等应保 留纸质记录,单独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持续改进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 行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 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 当发生更新 时应及时组织评审,保存评审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 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 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 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对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情况进行动态检查督导, 定期检 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