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材料文件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 刑法的第 294 条,共有 5 款,涉及 3个罪名。 分别为: 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 1 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 2款) 和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 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 12 月 10 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 纪要》( 2009 年,以下简称《2009 纪要》)和《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 年,以下简称《2015 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 刑法第 294 条第 5 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危害性特征”) (以下简称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根据《2009 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 “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 因此, 在具体认定时, 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 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 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 纪要》 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 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 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 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 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 2015 纪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 以上。 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 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 10 人 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 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 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 属于积极 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 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 (《2009 纪要》规定) 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 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领导者,也包括 积极参加者, 是指 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 以及其他在组织犯罪活动, 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 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 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 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 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 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 行为: 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 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 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 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 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 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 为人要求加入, 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 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 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 一般来说, 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 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 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 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 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 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 不管怎样, 组织 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 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 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的重要依据。 第二, 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 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换言之, 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 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对应的位置, 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 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 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 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 纪要》 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 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 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 司法实践中, 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 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 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 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 经营活动, 但仍是以有 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 (《刑事审判参考》第 618 号案例: 陈金豹等组织、 领导、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 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 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 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 领导